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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多份遗嘱究竟哪一份会有效

赖** 江苏-淮安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23 05:13:00 355人阅读

老人立多份遗嘱究竟哪一份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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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为准,立遗嘱人能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若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相关内容。
2.有多份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那份为准。像老人先立自书遗嘱把房产给大儿子,后立公证遗嘱给小儿子,没新遗嘱就以公证遗嘱为准。
3.每份遗嘱需符合法定要件,如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无效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2026-01-23 10: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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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为准,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但遗嘱需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有对自己所立遗嘱进行撤回、变更的权利。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像老人先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给大儿子,后又立公证遗嘱把房产给小儿子,在没有新遗嘱的情况下,就以公证遗嘱为准。不过,每份遗嘱都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比如遗嘱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若有遗嘱无效的情况,该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遗嘱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23 08:3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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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为准,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遗嘱为准。

以老人先后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给大儿子、公证遗嘱给小儿子为例,若未再立新遗嘱,应按最后公证遗嘱处理。不过,每份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像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若存在遗嘱无效情形,遗嘱不产生效力。

为确保遗嘱有效,立遗嘱人要保证自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意愿,内容合法合规。同时,建议定期审查遗嘱,根据自身意愿和情况变化及时撤回或变更。

2026-01-23 08:1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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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若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会被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
(2)当存在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例如老人先后立不同遗嘱处分房产,若无新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3)每份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否则遗嘱无效。

提醒:订立遗嘱时要确保符合法定要件,避免遗嘱无效。不同遗嘱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专业分析。

2026-01-23 07:5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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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遗嘱时要确保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保证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避免遗嘱因不满足条件而无效。
(二)若有多份遗嘱,要清楚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若想改变之前遗嘱的内容,可通过订立新遗嘱来撤回或变更。
(三)立遗嘱后,注意不要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会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026-01-23 07:04:1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为两套房老人多次立遗嘱 究竟以哪个为准问题解答如下,上个月,福州李先生去世了,他留下了两份遗嘱,一份是五年前立的,另一份是三年前立的,前一份遗嘱曾办了公证。但问题产生了,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子女们纳闷,到底要以哪份遗嘱为准呢前天,李先生的女儿A化名)带着两份遗嘱,来到福州市公证处。公证员接过遗嘱细看,发现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把福州的两套房子分别给阿梅和她的大哥B(化名),一人一套。另一份遗嘱则是自书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福州的两套房子都由阿梅继承。阿梅告诉公证员,她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哥哥结婚后,嫂子和父亲处得不太好。后来,嫂子生了一个儿子,与父亲的关系变得更差了。“父亲喜欢看戏,有时还喜欢唱上一段,嫂子觉得很吵,受不了。”阿梅说,嫂子就给父亲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孙子要休息,以后晚上8点后请不要看电视,更不许唱戏。父亲很生气。后来,哥哥只好带着媳妇、儿子搬出去住了。到了2003年,李先生被查出患了肺癌,由于病情恶化,李先生经常住院。每次住院,都是阿梅到医院照顾他,而B很少到医院,即使去了,也只是坐上几分钟就走了。刚开始,阿梅还安慰李先生,可能是大哥太忙了。可次数多了,李先生不能原谅儿子了。2006年,李先生手写了一份遗嘱,把两套房子都给了女儿。公证员受理了她的咨询。普及一下: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办理继承公证时,应以李先生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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