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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被公安立案后要做什么

陈* 北京-怀柔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2 16:39:00 334人阅读

借贷型诈骗被公安立案后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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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型诈骗被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展开侦查,收集能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侦查手段有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与证人、勘查涉案场所、搜查财物、扣押相关物品和文件、委托鉴定机构做鉴定等。要是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会发通缉令追捕。
2.被害人要积极配合侦查,提供借贷凭证、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如实讲清楚被骗过程,提供嫌疑人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帮助公安机关固定证据、追回损失。
3.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要如实交代涉案事实。若想退赃退赔,可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争取从轻处理。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把案件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6-01-22 21: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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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贷型诈骗立案后,公安机关肩负重要职责,会全面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各类证据,涵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等方面,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如讯问、询问、勘验、搜查、扣押、鉴定等查明案件真相。若犯罪嫌疑人在逃,会发布通缉令追捕。
(2)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作用关键,需积极配合,提供借贷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如实陈述被骗经过和相关信息,助力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
(3)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应如实供述事实,若有退赃退赔意愿可与公安机关沟通,争取从宽处理。侦查结束后,案件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提醒:
被害人要妥善保存证据,如实提供信息。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罚。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2026-01-22 19:2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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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方面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工作,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保障其合法权益,询问被害人及证人要客观公正。对涉案场所的勘验检查、财物的搜查以及物证书证的扣押都要规范操作,鉴定委托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若发布通缉令,要遵循相关规定。

(二)被害人方面
仔细整理手中的借贷凭证、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在陈述被骗经过时要详细准确,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时要真实可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

(三)犯罪嫌疑人方面
及时委托辩护人,如实供述事实,若想退赃退赔,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争取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026-01-22 18:3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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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贷型诈骗立案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被害人应配合提供证据,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如实供述,侦查终结后案卷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借贷型诈骗立案后,有职责全面收集证据,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多种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被害人配合提供证据,能帮助公安机关更高效地开展侦查,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是其法定权利,如实供述可体现其认罪态度,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也是法律允许的。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法定流程。若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2 18:0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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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型诈骗立案后,公安机关会依法全面侦查,收集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侦查手段多样,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勘验检查涉案场所、搜查涉案财物、扣押物证书证、委托鉴定等。若犯罪嫌疑人在逃,会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侦查结束,公安机关会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被害人要积极配合侦查工作,提供借贷凭证、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如实陈述被骗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帮助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
3.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若有退赃退赔意愿,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争取从宽处理。

建议:
1.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被害人及时整理并提供全面准确的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3.犯罪嫌疑人尽早表明退赃退赔意愿,争取良好处理结果。

2026-01-22 17:47:05 回复

您好,关于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诈骗案立案的标准是3000元,各地规定不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2、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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