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离婚申请后,满足一定条件可撤回。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起30天内,不愿离婚的一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受理机关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撤回。
2.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3.离婚冷静期届满30天内,双方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申请。
结论:
离婚申请提交后在一定条件下可撤回,一是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一方可主动撤回,二是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内,若有一方不愿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机关撤回申请,且需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相关材料会存档。另外,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法律为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置的程序。如果大家在离婚申请撤回等婚姻法律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离婚申请在特定条件下可撤回。一方面,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若有一方不愿离婚,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到原受理机关,填写撤回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收到确认单,相关材料也会存档。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去申请离婚证,也会视为撤回申请。
为避免不必要的撤回情况,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前应冷静思考,充分沟通,明确离婚意愿。若决定撤回申请,要及时按规定流程操作,确保撤回有效。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做好相关引导和服务工作,让当事人清楚了解撤回的条件和流程。
法律分析:
(1)离婚申请提交后,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撤回的。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开始的三十天内,只要一方不想离婚,就可按规定程序撤回。
(2)撤回时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申请书。经核实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发放确认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3)若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提醒:在离婚申请和撤回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操作,避免因疏忽导致不必要的麻烦。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想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来撤回申请。
(二)若过了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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