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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不与老婆争抚养权该如何做

李** 黑龙江-鹤岗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2 12:31:18 325人阅读

男人不与老婆争抚养权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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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友好协商:和妻子好好沟通,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达成一致,签订书面抚养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在诉讼中向法院表明放弃抚养权意愿,提交书面声明并阐述理由,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尊重判决结果。
(三)承担义务:即便放弃抚养权,也需依法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026-01-22 17: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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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男方不想争抚养权,可先和妻子友好协商,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若协商不成需诉讼,男方可在诉讼中表明放弃抚养权意愿,提交书面声明并说明理由。
3.男方要配合法院审理,尊重判决结果。即便放弃抚养权,也需依法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成长。

2026-01-22 16:3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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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方不想与妻子争抚养权,可先与妻子协商签订书面抚养权协议;协商不成诉讼时表明放弃意愿、提交声明并配合审理,且仍要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权可通过协商确定,签订书面协议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子女权益。若协商无果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有权表达自身诉求,男方表明放弃抚养权意愿并提交声明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男方虽放弃抚养权,但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这是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的必要措施。若在抚养权问题上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2 15: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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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想与妻子争抚养权,可通过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处理。

协商方面,男方应与妻子友好沟通,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事项达成共识,签订书面抚养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诉讼方面,若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无果,男方可在诉讼中向法院表明放弃抚养权的意愿,提交书面声明并阐述理由。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工作,尊重最终判决。

另外,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抚养权归属,男方都需依法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保障子女的生活与成长。

2026-01-22 15:0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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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友好协商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通过签订书面抚养权协议,能清晰界定双方在子女抚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权益,避免后续纠纷。比如在协议中明确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探视时间等细节。
(2)当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时,男方提交放弃抚养权的书面声明并阐述理由,有助于法院了解其真实意愿。积极配合法院审理体现了对司法程序的尊重。而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这是保障子女生活和成长的必要经济支持。

提醒:
签订抚养权协议时要确保内容合法合规,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声明需真实合理。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4:29:27 回复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第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第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四,收集孩子的意见一般,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第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第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四,收集孩子的意见一般,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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