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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天签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范** 内蒙古-通辽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2 12:29:58 405人阅读

结婚前一天签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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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一天签的财产协议是有效的。依据相关法律,男女双方能对婚姻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这种约定要以书面形式呈现。
2.一份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那就是合法有效的。
3.协议的签订时间不影响其效力,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所以,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结婚前一天签的财产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2026-01-22 15: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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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男女双方有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
(2)判断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况,以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3)协议签订时间并非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便在结婚前一天签订,财产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签订财产协议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仔细审查内容,避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5:0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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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保结婚前一天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首先要保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双方应在没有受到任何强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
(二)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约定逃避法定义务等内容。
(三)协议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不能有违背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条款。
(四)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约定清晰明确地记录下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2 14:4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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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前一天签订的财产协议,若满足法定条件则有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男女双方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且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这份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协议的效力并不取决于签订时间,关键是要符合法定要件。所以,结婚前一天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在财产协议签订等婚姻财产相关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2 12:5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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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一天签订的财产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有效的。民法典赋予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权利,且规定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效力就不受签订时间的影响。
2.为确保财产协议合法有效,签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二是签订过程要保证双方完全自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胁迫或欺诈;三是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2026-01-22 12:45: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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