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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房产销售被开除要怎么解决

王* 北京-房山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22 06:02:01 412人阅读

卖房后房产销售被开除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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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开除性质:要判断单位开除是否有法定理由,比如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并且单位需有证据证明,若符合则开除合法,反之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合法开除处理:若单位开除合法,员工难以获得补偿。
(三)违法开除处理:若单位无正当理由开除,员工可先与单位协商,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让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四)协商不成处理:协商不成,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6-01-22 09: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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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房后房产销售被开除,要先看开除是否合法。若单位有法定理由,如员工严重违规且证据确凿,开除合法,员工难获补偿。
2.若单位无故开除,属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协商,要求恢复工作或拿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3.协商不成,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收集合同、工资条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26-01-22 09:1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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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卖房后房产销售被开除,要先判断开除是否合法。合法开除员工难获补偿,违法开除员工可协商恢复劳动关系或获赔偿金,协商不成可投诉或仲裁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单位以法定理由,像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进行开除,且有证据支持,那么这种开除是合法的,员工很难获得补偿。若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开除员工,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获得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要是协商不成,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时遇到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6-01-22 08:1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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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房产销售被开除,关键在于判定开除是否合法。若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理由开除且证据充分,开除合法,员工难获补偿。若单位无正当理由开除,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法解除情况,员工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若协商无果,员工可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权。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2026-01-22 07:2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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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卖房后房产销售被开除,判断开除合法性是关键。若单位依据法定理由,像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并且有充分证据支撑,那么这种开除是合法的,员工通常难以获得补偿。
(2)若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就开除员工,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员工有两种选择,一是与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二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而经济补偿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醒:
员工遇到被开除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06:12:23 回复

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问题,有待立法予以明确。一、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二、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人据此认为,在解除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而法院只能依确认之诉进行审理。第九十六条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具备时,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一方享有解除权,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应当”,一般认为属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解除。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协议,是私法规范的范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笔者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或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若其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通知对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通知”的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当面或电话告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此处的“通知”,但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若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无误地告知于对方当事人的效果,都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对此不应拘泥于“通知”的形式,而是要看结果。因此,对于基于约定的解除权成就时,或因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情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能过一般的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对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解除。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此,那种认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律必须事先“通知”对方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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