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家务补偿是对婚姻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工作等义务一方的经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仅在离婚时可请求。
(2)精神损失费则基于侵权行为产生,要求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且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主观过错,只有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时,受害人才可请求。
(3)两者性质不同,适用情形和法律规定也不同。即便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若想获得精神损失费,需证明存在符合条件的侵权行为,且不能将其包含在家务补偿中主张。
提醒:
在婚姻纠纷中,要明确区分家务补偿和精神损失费的适用条件。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想获得家务补偿,需收集自己在婚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如子女教育记录、老人照料支出凭证、协助对方工作的相关文件等,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
(二)若婚姻中遭遇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要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然后另行主张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家务补偿是在离婚时,为认可承担较多家务一方的劳动价值,给予的经济补偿,比如照料老人、抚育子女等。
2.精神损失费是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严重损害时,受害人可要求的赔偿,需满足行为违法等条件。
3.二者性质不同,适用情形和法律规定也不同。婚姻中有侵权致精神损害的,可单独主张精神损失费,不在家务补偿范围内。
结论:
家务补偿不涵盖精神损失费,二者性质不同,适用不同情形和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家务补偿是在婚姻关系里,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的补偿,目的是认可家务劳动价值、给予付出多的一方经济补偿。精神损失费则是在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时,受害人可请求的赔偿,需满足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要件。所以,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赔偿。若婚姻中有侵权行为致精神损害,可另行主张精神损失费,但这不在家务补偿范围内。如果大家在婚姻相关赔偿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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