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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猪被定罪会如何量刑

赵* 云南-丽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21 12:45:23 309人阅读

非法狩猎野猪被定罪会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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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达到一定标准构成非法狩猎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
法律解析:
虽然野猪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它可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依据法律规定,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非法狩猎罪。量刑时会综合考量非法狩猎的数量、手段、地点、时间等因素。使用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或者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情节较轻的,可能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如大量非法狩猎的,可能接近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对非法狩猎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1 1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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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达到一定标准构成非法狩猎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会综合考量非法狩猎的数量、手段、地点、时间等因素,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影响量刑。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三有”保护动物的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最后,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026-01-21 17:4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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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野猪虽不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可能为“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达一定标准会构成非法狩猎罪。这体现了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即便不是重点保护动物,也不可随意猎捕。
(2)犯非法狩猎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会综合考量非法狩猎的数量、手段、地点、时间等因素。例如,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其性质比普通区域和时间狩猎更恶劣。
(3)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会影响量刑。像地枪、排铳这类禁用工具,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禁用方法,会加重处罚。

提醒:
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也会触犯法律,不要随意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不同的狩猎情况对应不同量刑,案情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6: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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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狩猎活动,防止触犯非法狩猎罪。
(二)不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像地枪、排铳、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都不能用。
(三)若发现他人有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6-01-21 15:5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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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猪虽不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可能属“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达一定标准构成非法狩猎罪。
2.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量刑会考虑狩猎数量、手段、地点、时间等。
3.用禁用工具(地枪、排铳等)、方法(夜间照明行猎等)狩猎影响量刑。
4.情节轻,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情节重,可能判接近三年有期徒刑。

2026-01-21 14:09:37 回复

(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3)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三)非法狩猎过程中殴打管理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处理由于实施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因此,实践中,非法狩猎者在其实施非法狩猎过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对管理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非法狩猎者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殴打行为视为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狞猎罪论处。如果殴打行为致管理人员伤残、死亡,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非法狩猎罪实行并罚。因为,非法狩猎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要件,只包括行凶殴打致人轻伤在内,而故意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故意杀人的,则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仍按非法狩猎罪一罪论处,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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