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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继子女的支出算共同财产么

席** 海南-三亚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1 06:56:01 464人阅读

抚养继子女的支出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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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继子女的支出,一般属合理使用;若夫妻有财产特别约定,则按约定确定支出资金来源和性质。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抚养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是基于家庭关系和法定义务,该抚养支出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属于正常家庭开支。但要是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特别约定,像实行分别财产制,抚养继子女的支出就需依据约定判断。若对婚姻财产及继子女抚养支出等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1 13: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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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继子女的支出通常属于合理使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多为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抚养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是基于家庭关系和法定义务,该支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正常家庭开支。

若夫妻对财产有特别约定,如实行分别财产制,抚养继子女的支出需按约定确定资金来源和性质。
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可提前沟通,明确家庭财产管理方式和抚养继子女费用的承担。
2.若有财产特别约定,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保障双方权益。
3.定期对家庭收支进行梳理,确保财产使用透明合理。

2026-01-21 12:0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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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婚姻关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继子女的支出可视为合理使用。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等处理,而抚养继子女基于家庭关系和法定义务,此支出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属于正常家庭开支。
(2)但要是夫妻双方有财产特别约定,像实行分别财产制,抚养继子女的支出就得按约定确定资金来源和性质。

提醒:
夫妻在处理财产和抚养继子女问题时,应明确财产约定。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1:2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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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夫妻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继子女,属于合理使用共同财产,无需额外考量资金来源,因为这是基于家庭关系和法定义务的正常家庭开支。
(二)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抚养继子女的支出需按照约定来确定资金来源和性质,应依据约定执行费用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6-01-21 10:0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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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继子女,属合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2.一方抚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是基于家庭关系和法定义务,费用出自共同财产,为正常家庭开支。
3.若夫妻对财产有特别约定,如实行分别财产制,抚养继子女的支出按约定确定资金来源和性质。

2026-01-21 08:49:47 回复

目前,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生活多长时间,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就“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如此解释,法律就等于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就“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而言,也没有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意思,而是将共同生活等同于抚养照料。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些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开交,故很难用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

您好,针对您的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问题解答如下,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王某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某夫妇收养。2009年1月,双方因隙解除收养关系,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于协议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妇收自己的亲侄子李甲为过继儿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2月、9月,李某夫妇相继去世。李甲以李某夫妇之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分歧】对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评析】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某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抚养费8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无疑。据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的范畴来理解,是王某对李某夫妇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其次,法律上对“抚养费”无专门的定义,通说认为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王某因隙解除收养关系时所签的协议中约定“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是王某就李某夫妇抚养自己成人的抚养费作出的补偿约定,属于条文所述“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无确切的证据证实王某是否构成遗弃,但这一约定并不影响双方合意下的约定。而且,李某夫妇在此后的一两年内相继死去,王某遗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该项抚养费属于未尽抚养义务人所应支付的补偿费,而非赡养老人的生活费,不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原文对抚养费的定性存在偏差。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甲与李某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甲只能认定为李某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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