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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后在孩子方面小气怎样解决

杨* 贵州-贵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0 11:27:27 490人阅读

男方离婚后在孩子方面小气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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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与男方就孩子相关费用问题重新沟通,明确法律规定的双方对孩子抚养的责任,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

(二)调解: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和双方矛盾,促使男方承担应有的费用。

(三)诉讼:调解无果,抚养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抚养费。

(四)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后男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20 16: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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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离婚后男方在孩子费用上小气,可先协商。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等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可重新沟通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
2.协商不成,可找有关部门调解,化解双方矛盾。
3.调解无果,抚养方可起诉。法院会根据孩子需求、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决。若男方不履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6-01-20 14:4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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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方离婚后在孩子相关费用方面小气,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调解,调解无果可诉讼,若男方不履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所以当男方在孩子费用上小气时,双方有重新协商费用数额、支付方式等问题的权利和必要,以此明确各自责任。若协商不顺利,有关部门可介入调解。若调解不成,抚养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对抚养费作出合理判决。若男方在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抚养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20 13:3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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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后在孩子相关费用方面小气,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等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1.首先可尝试协商,双方重新沟通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明确各自责任,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2.若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由其介入调和矛盾。
3.若调解也不成功,抚养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作出合理判决。
4.若男方在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保障孩子权益。

2026-01-20 12: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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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即便离婚,也不能免除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所以,当男方在孩子费用方面小气时,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双方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能在和平的氛围下解决矛盾。
(2)若协商不成,调解作为一种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有助于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促进问题的解决。
(3)当调解也无法达成一致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有效的途径。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做出合理的抚养费判决。
(4)若男方不履行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能保障孩子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提醒: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要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和费用支出凭证。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1:28:19 回复

【法律意见】要看孩子多大了,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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