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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该如何确定当事人

何** 江苏-扬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20 03:47:48 417人阅读

继承纠纷中该如何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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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继承纠纷里,原告的确定基于其认为自身继承权受侵害或对遗产分配不满而提起诉讼,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以及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都可能成为原告。
(2)被告是和原告在继承问题上有争议的人,像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都可能成为被告。
(3)当遗产涉及多个继承人时,未起诉的继承人通常列为共同原告,但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列为当事人。
(4)对于胎儿的继承份额,要为其保留,母亲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提醒:
继承纠纷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当事人的确定可能不同。遇到继承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行具体分析。

2026-01-20 08: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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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认为继承权受侵害或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若遗产涉及多个继承人,未起诉且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二)与原告就继承问题有争议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可列为被告。
(三)有胎儿继承份额问题时,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若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可不列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026-01-20 07:1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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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确定当事人要点如下:
1.原告通常是觉得继承权受损或对遗产分配不满而起诉的人,包括法定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按遗嘱指定。
2.被告是和原告有继承争议的人,如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3.涉及多个继承人时,未起诉的一般列为共同原告,放弃权利的可不列。
4.有胎儿继承份额问题,应为其保留份额,母亲可作法定代理人参与。

2026-01-20 07:1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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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继承纠纷确定当事人需依具体情况,认为继承权受侵害或对遗产分配有异议者为原告,包括法定和遗嘱继承人;与原告有继承争议者为被告,可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多个继承人时未起诉者一般为共同原告,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列为当事人,涉及胎儿继承份额时母亲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继承纠纷中当事人的确定有明确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是基于自身继承权受损或对遗产分配不满,法定继承人基于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则依据遗嘱获得权利。被告与原告在继承问题上存在分歧。当遗产涉及多个继承人,为保障所有继承人权益,未起诉者通常列为共同原告,但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对于胎儿,民法典规定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因胎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继承纠纷中遇到当事人确定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6-01-20 06:3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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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纠纷中确定当事人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原告是认为继承权受侵害或对遗产分配有异议而起诉的人,包含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以及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2.被告是与原告在继承问题上有争议者,像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等。若遗产涉及多个继承人,未起诉的通常列为共同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列为当事人。
3.若存在胎儿继承份额问题,需为胎儿保留份额,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在继承纠纷中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积极收集证据。涉及多个继承人时,及时沟通以明确各自态度。有胎儿继承份额情况,要依法保障胎儿权益。

2026-01-20 04:35: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案情:原告A与被告B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生育一子。后因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8年10月8日,婚生子于放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被告获得14.5万元的赔偿款。因被告独吞赔偿款,原告向对赔偿款予以分割。对于本案案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理由如下:(1)本案涉及的是财产分割纠纷,(2)本案中被告B没有合法理由使自己受益而使原告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继承纠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分割纠纷,但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财产是其婚生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其婚生子的遗产,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应属于继承纠纷。(2)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不当得利属于合同纠纷,在诉讼构造上应为两方对立,而本案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是第三方的财产。其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B获得赔偿款有合法依据,而原告遭受损失也并不是由于被告B领取赔偿款的行为所导致的。最后,若本案为不当得利,则被告承担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被告并未从原告处获得利益,何来返还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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