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吉安法律咨询 > 吉安同居法律咨询 > 没离婚就与他人同居该怎么处置

没离婚就与他人同居该怎么处置

陈** 江西-吉安 同居咨询 2026.01.19 08:13:06 376人阅读

离婚就与他人同居该怎么处置

其他人都在看:
吉安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吉安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对于无过错方,在发现配偶没离婚与他人同居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如拍摄同居的照片、视频,寻找了解情况的证人提供证言等,这对后续维护权益很关键。
(二)无过错方可以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准予离婚,并提出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若对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9 14:51:01 回复
咨询我

1.没离婚和他人同居有民事、刑事后果。
2.民事方面,配偶以此起诉离婚,法院通常认定感情破裂会判离,无过错方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3.刑事方面,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无过错方离婚时要收集同居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9 13:03:3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没离婚与他人同居会产生民事和刑事后果,民事上会导致法院准予离婚和无过错方获赔,刑事上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法律解析:
从民事方面看,《民法典》规定,当配偶以另一方没离婚与他人同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这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会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方面,若没离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触犯了重婚罪,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无过错方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注意收集同居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以此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9 12:05:30 回复
咨询我

没离婚与他人同居会带来民事和刑事后果。民事方面,配偶以该理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常会因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无过错方还能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方面,若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维护自身权益,无过错方有相应解决办法。一是收集证据,可收集同居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为离婚诉讼提供有力支持;二是及时咨询律师,借助专业法律建议,更有效地进行维权;三是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19 10:55:14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民事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涵盖物质与精神两方面。
(2)刑事方面,若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构成了重婚罪。按照法律规定,有配偶却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提醒: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要及时收集同居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09:41:32 回复

解答如下,1、主体不同。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2、成立要件上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因此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解答如下,1、主体不同。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2、成立要件上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因此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