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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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对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被看作附条件赠与,条件是以结婚为目的。当结婚这一条件达成后,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最终未结婚,出资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2)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只登记在对方名下,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是共同出资的,即便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能够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双方的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那么出资方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房产可能就会归登记的一方所有。
提醒:婚前买房写对方名字情况复杂,出资时要保留出资凭证等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对方名下
若打算结婚,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及出资情况,避免日后纠纷。若最终未结婚,出资方应及时收集出资凭证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赠与。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对方名下
出资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并备注款项用途。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比例和房产份额。若没有证据,要积极寻找其他能证明出资的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结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没结婚,出资方有权撤销赠与要回房产。
2.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有出资证据,即便只写一人名,也算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分割;无出资证据,出资方可能无法要回房产。
结论:
婚前买房写对方名字,财产归属依具体情况而定。一方出资且结婚的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结婚出资方可撤销赠与;双方共同出资有证据证明的为共同财产,无证据出资方可能不利。
法律解析:
当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时,这种赠与往往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结婚后,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最终未结婚,出资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而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共同出资,即便只登记一人名字,也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处理。但要是没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出资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房产可能归登记方所有。在处理婚前房产问题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若你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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