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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发生后责任该如何分担

李** 西藏-日喀则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6.01.18 15:14:48 459人阅读

环境侵权发生后责任该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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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他人受损,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2.多个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承担按份责任,按污染物、破坏情况及行为作用确定份额。
3.因第三人过错致损,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索赔,侵权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侵权人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可全免或部分免除责任。

2026-01-18 19: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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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侵权责任分担遵循无过错原则,多个侵权人按份担责,第三人过错致损被侵权人有求偿选择,侵权人有追偿权,且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法律解析:
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就要担责,无需考虑其有无过错。当有两个以上侵权人时,按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等确定责任份额。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被侵权人可选择向侵权人或第三人索赔,侵权人赔偿后能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侵权人若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法定情形,可全部或部分免责。
若你在环境侵权方面遇到相关问题,想进一步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办法,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8 19:2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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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责任分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他人损害,都要担责。这体现了对环境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能促使行为人更谨慎对待环境问题。
2.多个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时承担按份责任,依据污染物、破坏方式及对损害后果作用等确定责任份额,这样能合理分配各侵权人责任。
3.因第三人过错致污染损害,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求偿,侵权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保障了被侵权人求偿权。
4.侵权人若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法定免责事由,可全部或部分免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降低污染风险;被侵权人及时收集证据维护权益;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环境侵权责任落实。

2026-01-18 17:4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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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侵权责任分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当有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时,承担按份责任,责任份额依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3)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选择向侵权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侵权人若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法定免责事由,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提醒: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而侵权人需留意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6:2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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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环境侵权责任,若自身是被侵权人,在遇到他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时,无需证明对方有无过错,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当存在两个以上侵权人时,要收集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等证据,以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三)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可自主选择向侵权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
(四)作为侵权人,可寻找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争取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6-01-18 16:26:2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您好,关于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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