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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咋分担

朱** 北京-海淀区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6.01.18 10:39:44 400人阅读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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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赔偿通常遵循无过错责任,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2.多个污染者共同污染致损,承担连带责任;分别污染致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负其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担责。
3.因第三人过错致污染损害,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索赔,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定,涵盖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

2026-01-18 15: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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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遵循无过错原则,多污染者致损按不同情况担责,第三人过错致损被侵权人有求偿选择权,赔偿金额考虑实际损失。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环境污染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污染者就要担责。若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污染,需承担连带责任;分别污染造成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就按比例担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担责。当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损害时,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求偿,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确定赔偿金额时,要综合考虑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等实际损失。如果在环境污染赔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8 14: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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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责任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造成损害就要担责。多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污染造成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担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担责。因第三人过错致损,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索赔,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1.为避免纠纷,污染者应强化环保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减少污染排放。
2.监管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大对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
3.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8 12:2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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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不论污染者是否存在过错,都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加大了对污染行为的约束。
(2)多个污染者的责任划分不同。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致损的,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按责任大小担责,难以确定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损害,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确定赔偿金额要综合考虑实际损失,涵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等方面。

提醒:
环境污染情况复杂,不同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有差异,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2:0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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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环境污染损害,先明确污染者情况。若为多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二)若多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造成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就按比例要求赔偿,难以确定则要求平均赔偿。
(三)要是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损害,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会向第三人追偿。
(四)在索赔时,要收集好污染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如人身伤害的医疗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生态环境受损报告等,以此确定合理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2026-01-18 11:20:26 回复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批准。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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