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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孩子还会有外公外婆吗

朱** 湖北-荆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8 02:58:41 378人阅读

离婚之后孩子还会有外公外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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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祖父母若想行使探望权,可先与孩子直接抚养方协商探望时间、方式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望权。
(二)当孩子父母均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应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三)社会应营造重视亲情连接的氛围,保障孩子与外祖父母的正常情感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026-01-18 10: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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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离婚仅改变婚姻关系,不影响孩子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这种血缘带来的身份关系客观存在,不会因父母离婚消除。
2.外祖父母基于亲属身份有相关权益,如法定情形下的探望权。若孩子父母无法抚养,有能力的外祖父母要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
3.孩子和外祖父母的亲情连接受法律保护,也被社会伦理认可。

2026-01-18 08:4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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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离婚不影响孩子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外祖父母仍享有相关权益并可能承担抚养义务,孩子与外祖父母的亲情连接受法律保护。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亲属关系基于血缘等客观事实形成。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孩子与外祖父母的血缘纽带不会因此改变。外祖父母基于这种亲属身份,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如孩子父母阻碍,可行使探望权;当孩子的父母都不能履行抚养职责时,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外孙子女要承担抚养责任。这种规定既保障了亲属间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伦理秩序。如果大家在亲属权益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8 06:4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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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改变的是自身婚姻关系,不影响孩子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这种基于血缘的身份关系客观存在且不可消除。外祖父母对孩子享有基于亲属身份的相关权益,如法定情形下的探望权,若孩子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孩子与外祖父母的亲情连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伦理认可。
1.明确外祖父母权益。通过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宣传,让大众知晓外祖父母在孩子成长中的合法权益及地位。
2.保障探望权行使。当外祖父母探望权受侵犯时,提供便捷的法律救济渠道。
3.落实抚养义务。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在必要时履行抚养义务。

2026-01-18 06:1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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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离婚仅解除其婚姻关系,孩子与外祖父母的血缘亲属关系不受影响,这是基于自然血缘形成的客观事实,不会因父母婚姻状态改变而消除。
(2)外祖父母基于亲属身份享有相关权益,如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行使探望权,这有助于维护亲属间的情感联系,保障外祖父母与孩子的正常交流。
(3)当孩子的父母都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其成长环境的稳定。
(4)孩子与外祖父母的亲情连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伦理认可,有利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获得更丰富的情感支持。

提醒:外祖父母行使权益时需遵循法定程序,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6-01-18 04:22:19 回复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分析如下:  1,首先要看被拆迁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外婆不是产权的共有人之一的,是不能参与分配的;  2,如果当事人的母亲过世的,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父母、配偶、子女都是其生前合法财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4,这和当事人外婆的户口是否投靠到当事人母亲的名下,是无关的。  一,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虽然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离婚后,只有一方能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就司法实践来说,离婚后,为了避免与对方有过多的接触,一般而言,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此时,一、外公外婆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和孙女,则应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的许可才可以。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三、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三)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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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0 12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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