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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车贷的时候,担保公司合同上烈了一些服务,当时什么都没告知我,也没说要收费,现在因为特殊原因导致逾期,现在要一次性结清就说这些都是要收费的,我签了字就是告知了
协商没有 你诉求什么呢
你好,你这边遇到什么问题?
担保公司没提前告知收费,仅以你签字就说已告知,不合理。若合同没明确收费及标准,可主张担保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你可先和担保公司协商,说明他们未告知收费情况,要求合理减免费用。协商不成,收集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广告,是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他宣传方式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以外的各种形式传播一定的观念,使社会公众知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比如经营者面对面地给消费者介绍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或产地等。广告和其他宣传方式传递的信息应该客观、真实。但现实中,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日益泛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恶果,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作为广告主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主体,是广告活动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意向的发出者,对于广告和其他宣传中所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掌握完全信息,也是最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性能、最有能力判断一个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是否虚假的责任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广告或者其他宣传中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基本信息是由经营者提供的,广告和其他宣传的内容最终也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对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具有绝对的操纵权和决策权。任何商业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都少不了经营者这一特定主体,经营者已成为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民事责任首要的也是应当承担责任最重的责任主体。因此,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即消费者只要因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要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就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旦广告虚假,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在监管上应当更加严格,也应当规定更重的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大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虚假广告的成本,能够促使其在利害权衡下更加自律、严格把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虚假广告的发布,对于遏制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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