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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要怎样去分配

杨** 河南-周口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6.01.17 12:07:14 339人阅读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要怎样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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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侵权实行特殊举证规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2.被侵权人要举证两方面:一是自身有损害,如患病、财产受损;二是侵权人有污染环境行为,像排废水废气。
3.侵权人需证明不担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行为和损害无因果关系,比如损害是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导致,或排污与损害无关。若举证不能,要担责。

2026-01-17 17: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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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侵权人需证明自身损害和侵权人污染行为,侵权人要证明免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否则担责。
法律解析: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里,考虑到被侵权人在获取证据等方面的弱势地位,所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侵权人仅需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害,比如身体患病、财产受损等,同时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像排放废水、废气等。而侵权人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需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如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导致的,还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侵权人不能完成这些举证,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环境污染侵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16:2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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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侵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侵权人需举证自身遭受损害以及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侵权人要对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2.对于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害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证明自身损害;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侵权人污染环境行为的证据。
3.对于侵权人,日常生产中要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测,留存相关数据和记录,以便在面临纠纷时能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存在免责情形。若无法完成举证,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

2026-01-17 16:1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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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侵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用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是为了平衡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在信息获取和举证能力上的差距,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被侵权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需证明自身遭受了损害,包括身体疾病、财产损失等;同时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排放废水、废气等。
(3)侵权人承担更关键的举证责任,需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造成,或者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无因果联系。若不能完成举证,侵权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被侵权人应及时收集损害和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侵权人要积极寻找免责或无因果关系的证据,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4:4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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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侵权人要积极收集自身损害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可证明身体疾病,财产损失的发票、评估报告等能证明财物受损情况。
(二)被侵权人留意收集侵权人污染环境行为的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排放废水、废气的现场,也可收集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
(三)侵权人应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准备好相关证据,如气象资料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相关行为记录证明其故意等。
(四)侵权人需运用科学数据和专业分析,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6-01-17 14:06:2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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