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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量刑的金额是多少

邓** 天津-武清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7 08:25:53 310人阅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量刑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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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数额巨大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解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损害了任职公司、企业的利益。当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十万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会被依法立案追诉。对于该罪的量刑,法律有明确的区间,数额巨大的量刑较轻,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则更重,但“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无统一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裁量。这体现了法律对国有资产和市场秩序的保护。如果在这方面有相关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7 11: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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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损害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非法利益数额达十万以上就应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明确了入罪门槛。但“数额特别巨大”无统一标准,各地裁量存在差异,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由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确保法律准确实施。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各地司法机关提供参考,统一裁判尺度。

2026-01-17 09:5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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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特定,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些人员凭借职务便利,经营与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并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
(2)该罪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在法律实践中无统一标准,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这意味着不同地区对于该情节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提醒: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经营同类营业。若涉及相关情况,因各地裁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09:3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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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避免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二)公司内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董事、经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其从事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三)如果发现有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向相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17 09:1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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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行为。
2.按规定,非法获利超十万元算“数额巨大”,会被立案追诉。
3.犯此罪,数额巨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三到七年有期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无统一标准,各地依实际裁量。

2026-01-17 08:45: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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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7 13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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