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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构成了人身伤害侵权行为

郑* 宁夏-吴忠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16 12:48:35 352人阅读

哪些条件构成了人身伤害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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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是否构成人身伤害侵权行为时,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确认是否有加害行为,留意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查看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关注受害人是否有人身权益方面的不利后果,如身体损伤、精神痛苦等。
(三)判断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害事实是否由加害行为引起。
(四)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明确其是故意为之,还是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避免导致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16 15: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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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加害行为:实施了让他人人身受伤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2.有损害事实: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出现不利情况,像身体受伤、精神痛苦等。
3.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引发的。
4.行为人有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会伤人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应预见却没预见,或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四个条件都满足,才构成人身伤害侵权。

2026-01-16 13:5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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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构成人身伤害侵权行为需同时满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四个条件。
法律解析:
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判定是严谨的。加害行为涵盖作为与不作为,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的源头;损害事实体现为受害人身体损伤、精神痛苦等不利后果;因果关系强调损害事实由加害行为引发;行为人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过失是应预见却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只有这四个条件全部具备,才构成人身伤害侵权行为。若遇到涉及人身伤害侵权相关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6-01-16 13:1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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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伤害侵权行为构成需同时满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条件。加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损害事实涵盖身体损伤、精神痛苦等不利后果,因果关系要求损害由加害行为引发,行为人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2.为避免此类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在日常行为中,谨慎行事,充分预见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避免故意实施加害行为。同时,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若不幸发生疑似侵权事件,当事人可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26-01-16 13: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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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加害行为是构成人身伤害侵权的基础,它涵盖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积极实施的伤害行为,不作为则是在有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导致他人受伤。
(2)损害事实是判定侵权的关键依据,身体损伤和精神痛苦等不利后果直观体现了受害人权益受损。
(3)因果关系是连接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纽带,只有当损害是由加害行为直接引发时,才符合侵权构成。
(4)行为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体现主观恶意,过失则反映了行为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完整的人身伤害侵权行为。

提醒:遇到人身伤害纠纷时,需仔细分析各构成条件,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2026-01-16 13:01:36 回复

解答如下,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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