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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子女

胡* 江苏-淮安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6 03:20:52 365人阅读

哪些条件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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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判定是否属于共同生活子女,可从多方面考察。在生活居住上,看是否和父母在同一住所长期稳定居住,形成共同家庭生活环境。
(二)经济方面,查看家庭收入是否共同支配、费用是否共同承担,以此判断是否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共享。
(三)情感和日常照料方面,留意日常生活中子女与父母是否相互关心、照顾,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扶养、赡养义务。
(四)对于因求学、工作暂时离家的子女,需确认其是否与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以及在经济、情感上是否与家庭紧密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026-01-16 07: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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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一起居住生活的子女。
2.认定条件:生活上,子女和父母在同一住所长期稳定居住,形成家庭环境;经济上,双方相互依赖,共享收入、共担费用;情感和照料上,相互关心照顾,履行相关义务。
3.子女因求学、工作暂时离家,若与家庭联系密切,经济和情感关联紧密,也视为共同生活子女。

2026-01-16 06:0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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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满足生活居住、经济、情感和日常照料方面条件,或因求学、工作等暂时离家但与家庭保持紧密关联的子女,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子女。
法律解析:
共同生活子女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从生活居住看,在同一住所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形成家庭生活环境是重要标志。经济上相互依赖、共享收支,费用共同承担,体现了家庭经济的一体性。情感和日常照料方面,相互关心照顾、履行扶养赡养义务,是家庭亲情和责任的体现。对于因求学、工作暂时离家的子女,只要与家庭在经济和情感上紧密相连,仍认定为共同生活子女。这一认定方式符合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也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若对共同生活子女的认定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6 04:1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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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生活子女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其不仅要求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还需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涵盖生活居住、经济、情感和日常照料等维度。
2.生活居住上,子女与父母在同一住所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形成家庭生活环境,这是共同生活的直观体现。
3.经济方面,子女与父母相互依赖和共享经济,家庭收入共同支配、费用共同承担,体现了经济上的紧密联系。
4.情感和日常照料上,双方相互关心照顾,履行扶养、赡养义务,是亲情维系和责任担当的表现。
5.对于因求学、工作暂时离家但与家庭保持密切联系,经济、情感关联紧密的子女,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子女。

建议在实际认定中,相关部门可综合多渠道信息,如社区证明、经济往来记录等,确保认定准确合理。

2026-01-16 04:0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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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生活子女需具备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在生活居住上,同一住所稳定生活形成家庭环境是重要特征,这体现了空间上的紧密联系和家庭生活的完整性。
(2)经济层面的相互依赖和共享是判断标准之一。家庭收入共同支配、费用共同承担,表明子女与父母在经济上融为一体,这是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
(3)情感和日常照料方面,相互关心、照顾及履行相应义务,反映了家庭成员间的情感纽带和责任担当。
(4)因求学、工作暂时离家但与家庭保持密切联系,在经济和情感上紧密关联的子女,也被认定为共同生活子女,这考虑到了现实中子女发展需求与家庭关系的平衡。

提醒:认定共同生活子女情况复杂,不同家庭案情有别,涉及相关权益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03:32:28 回复

解答如下,在离婚法里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相互履行夫妻义务,但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个不存在多少天就算,多少天就不算的。下面是一点资料,你可以看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有充分理由的除外,如离婚时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应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具体阐述如下: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不予支持。最高人民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款,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其确定的外延范围,显而易见,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应当予以驳回。如果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同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也“予以支持”,则必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除非男方依据上述规定第(三)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提出返还主张。二、是否返还供法垛盒艹谷讹贪番楷彩礼,与接受彩礼是索取还是赠与的事实认定及法律认识无关。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依据该条,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应区分接受财物是索取还是赠与。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对索取还是赠与,如不是索取是否就是赠与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即第十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即:是索取也好,赠与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性质,或者错误地将索取认定为赠与,只要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对方当事人彩礼的,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事实上,区分索取还是赠与,“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收取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还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①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除外。《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和《婚姻法》怀法解释(二)第10条,是审理彩礼返还案件的主要依据。由于后者是在认真审视10余年珍彩礼返还案件的审判实践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所内在的一些思想和陈述对前者的判断前提或处置方法进行了革新和变通。由于前者并未因些失效,所以在适用前者时,应将后者体现的新思维、新内容、新方法,全面或一层层考虑融入到判决依据中去。就如给蒸煮的菜肴一道道加调料,现分别将融进新内容后第19条渐进变化的情况细析如下:首先,收取男方彩礼,离婚时至多酌情返还。在法益上,“索取”侵害他人权益,而“赠与”出于他人自愿,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真命题:“彩礼无论是索取还是赠与,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受领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至多酌情返还。”对无证据充分证明索取彩礼的,应认定为“索取”的主张不成立,可按赠与处理,即参照赠与处理。即:如是索取,酌情返还;如按赠与,不予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如”反其道而行之”,“可按索取处理”,则女方在离婚时也至多“可酌情返还”。其次,索取与否的争议被“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吸收。司法解释(二)第10条在推断方式上摒弃了“以索取与否等界限判决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方法。采纳这种处断办法,《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在上段至多酌情返还推论的基础上,就自然修正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再次,“结婚时间不长”排除“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第19条中的“结婚时间不长”包括“确未共同生活的”和“确已共同生活的”两种情形,对于离婚确已共同生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所以,第10条将第19条的“结婚时间不长”限定为“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此,第19条又更新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可酌情返还’的规定。”第四,“结婚时间不长”以“确未共同生活”取代。确未共同生活,依据一般社会心理,当然被认为包括“结婚时间不长”和“结婚时间较长”等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收取的彩礼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即使结婚时间较长,符合法定情节时也应返还。而返还请求,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至少满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由此,第19条进一步推进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后,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异时对彩礼返还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不应酌情返还,而是“应予支持”,这也是基于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未达到,而对给付者返还请求权的加强救济。融合该变化,上述一步步吸纳新内容的第19条,就进一步定位到“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此,当然确定性地推论出“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综上所述,离婚时,尽管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应当不予支持。纵使自由裁量,也当在第19条“可酌情返还”的基础上,再“可酌情返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你好,(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这是一个法理概念。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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