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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未发现动物该如何判刑

曾* 黑龙江-鹤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6 02:00:39 423人阅读

非法狩猎未发现动物该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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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狩猎未发现动物,若违反相关法规且情节严重,仍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会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即便非法狩猎时未发现动物,但只要有狩猎行为,且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有明确界定,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等。若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会认定为犯罪,但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没收猎捕工具、罚款等。对于构成非法狩猎罪的,量刑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范围内,具体会综合狩猎具体情况和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因素判定。如果大家对非法狩猎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6 06: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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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非法狩猎未发现动物,只要有狩猎行为且违反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仍构成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包含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野生动物、用禁用工具方法致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受损等情况。未达严重标准不构成犯罪,会受行政处罚,如没收工具、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量刑综合狩猎情况和主观故意等因素。
1.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非法狩猎活动,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2.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对禁猎区、禁猎期的巡查力度,打击非法狩猎行为。
3.对于非法狩猎者,依法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

2026-01-16 05:0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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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即便非法狩猎未发现动物,但只要有狩猎行为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2)“情节严重”有明确情形,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破坏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等。
(3)若未达情节严重标准,通常不构成犯罪,不过会面临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例如没收猎捕工具、罚款等。
(4)构成非法狩猎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具体量刑会结合狩猎情况、主观故意等因素综合判定。

提醒:
狩猎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若对狩猎行为的合法性存疑,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04:1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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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非法狩猎行为但未发现动物,应先判断是否违反狩猎法规,是否处于禁猎区、禁猎期,是否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若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要配合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主动上交猎捕工具,及时缴纳罚款。
(二)如果可能构成犯罪,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狩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6-01-16 02:5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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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非法狩猎未获动物,只要有狩猎行为且违反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资源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2.“情节严重”指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动物,或用禁用工具、方法致资源严重受损等。未达标准不构成犯罪,会被行政处罚,如没收工具、罚款。
3.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量刑综合狩猎情况和主观故意等因素。

2026-01-16 02:20:11 回复

(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3)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三)非法狩猎过程中殴打管理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处理由于实施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因此,实践中,非法狩猎者在其实施非法狩猎过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对管理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非法狩猎者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殴打行为视为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狞猎罪论处。如果殴打行为致管理人员伤残、死亡,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非法狩猎罪实行并罚。因为,非法狩猎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要件,只包括行凶殴打致人轻伤在内,而故意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故意杀人的,则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仍按非法狩猎罪一罪论处,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狩猎罪未遂就是说在非法狩猎是没有造成既遂的结果,不以既遂罪论处。犯罪是可以分为既遂和未遂的。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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