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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航律师

高宇航律师,自2017年起至今已深耕法律领域8年。八年磨一剑,专业团队办案,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诈骗,毒品,职务类犯罪;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位专职刑事律师,高宇航律师对各类刑事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他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并以其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强烈的责任心,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和赞誉。案例1 戚某某涉嫌诈骗罪,金额150万,量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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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事法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坐落于世界第一大单体建筑之一的环球中心,地处成都市中心向南发展的核心区域内,首信成都分所秉承总所专业、诚信、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吸引了众多毕业于名校,执业经历丰富的律师。我所现在执业律师A证16人以及其他实习律师、辅助人员与行政人员共计40余人。首信成都分所的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法学院,多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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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张肥肥)律师

张洁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在取得一定的成绩后,律师依然保持认真地学习态度,开始钻研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领域,并与自己办理的案例相结合,积累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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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兴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3月,是一家面向全国发展,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自成立以来多次荣膺“成都市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金牛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党组织”、“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称号。我所成立10年来,在迅速壮大,已累计接待8000余名当事人,遍布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8个城市,累计办案18000余件,合作顾问单位400余家,先后服务于政府、企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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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持械伤人判几年刑罚

何** 浙江-嘉兴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5 12:51:16 330人阅读

现在持械伤人判几年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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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持械伤人行为若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持械属于量刑时的加重考量情节,但具体刑罚需结合伤害结果确定。

(2)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评估多种因素,包括所持器械类型、伤人动机与手段、被害人损伤程度、事后赔偿及谅解情况等。

(6)若存在正当防卫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量刑会相应调整。

(7)具体案件判决结果需依据实际案情和证据,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提醒:
持械伤人可能导致严重法律后果,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15 1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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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处理伤情并固定证据。受伤后立即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保留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等,这些材料能直接证明损伤程度,是法院量刑的关键依据。

(二)关注持械类型与伤人情节的认定。明确持有的器械是否属于管制刀具或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具,以及伤人时的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这些细节会影响法院对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

(三)积极赔偿并争取谅解。若有赔偿能力,主动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争取被害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这可能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四)确认是否存在法定从轻或免责情节。若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有自首、立功等情况,需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以便法院依法认定并调整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01-15 16:5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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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伤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处罚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用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判死刑。

法院量刑会考量多方面因素,比如器械类型、伤人动机、手段,被害人损伤程度,以及事后赔偿与谅解情况等。若存在正当防卫等法定情节,量刑会相应调整。

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需依据实际案情与证据,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2026-01-15 15: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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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持械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量刑根据伤害结果分不同档次,法院会结合多种案件因素及法定情节综合裁判。
法律解析:
持械伤人行为若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该罪的量刑需结合伤害结果确定(1)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持械的具体类型伤人的动机和手段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事后的赔偿情况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若存在正当防卫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责情节,法院也会依法对量刑进行相应调整。每个案件的实际案情和证据不同,最终判决结果需由法院依法作出。如果遇到持械伤人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专业分析和指导。

2026-01-15 13:4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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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伤人行为一般涉嫌故意伤害罪,具体量刑需结合被害人损伤程度及案件实际情节综合判定。

1.损伤程度是量刑的核心依据之一。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院量刑会综合评估多种具体情节。包括持械的类型与危险性、伤人的动机和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的损伤恢复状况、行为人是否主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最终的刑罚裁量。

3.法定情节会对量刑产生关键影响。若存在正当防卫等法定情形,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法院也会将其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重要考量。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2026-01-15 13:36:13 回复

您好,关于持械聚众斗殴指哪些械,未持械者如何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持械聚众斗殴指什么械,未持械者如何判刑法上关于“持有”型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持有”作为定罪情节,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种就是将“持有”作为量刑情节,如聚众斗殴罪,持械是聚众斗殴的一种量刑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但在司法实践中,何谓持,何谓械,何又谓持械,在具体的案情认定中却有争议。认定持械聚众斗殴的“持”和“械”“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既然持的行为有两个方面,那么为了聚众斗殴,何时开始算作是聚众斗殴的持械行为着手之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一般认为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由于持械是量刑情节,那么持械的行为也应当从开始斗殴时计算。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刑法之所以将持械规定为加重的量刑情节,用意在于禁止这种持械行为本身。因为持械行为往往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更不容易得到解决,而且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比不持械的后果严重得多。刑法这样规定体现的是“打早”。如果认定持械行为必须要到斗殴开始,那么立法用意将不能得到体现。所以笔者认为,持械行为的‘持有’实际上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阶段,即为犯罪创造条件,那么在预备中开始初持械,在聚众斗殴之前丢掉后再参加斗殴的行为,显然不是预备中止,对聚众斗殴而言,还能不能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形式上符合持械聚众斗殴,但是已经不具有持械斗殴的危害性,因此,不宜再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虽然持械,但自始至终使用就都被制服或者将对方制服,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持械?持有这类器具,对社会就构成潜在威胁,在斗殴中虽未使用,但如遇紧急情况,不排除使用的可能,可能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从加大处罚力度出发,只要有证据表明其有使用的表示,就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虽然在聚从斗殴中未使用器具,但有证据证实,其携带器具的目的是为了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到达现场后未使用,也应认定持械;如果携带的是生活器具,并不是为了在聚众斗殴中使用,而且也确定没有拿出来使用,这种情况不能认定持械,否则有悖于主客观相一致的立法精神。对犯罪分子在斗殴现场寻找工具并使用,或者部分人从斗殴的对方手中夺得器械,是否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寻找的器具仅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较大的打击,不具有积极追求他人伤亡的故意,不应认为持械。刑法条文中虽未规定持械在哪一阶段,但是,按常理来看,主要是指经过充分准备,较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持械行为。在犯罪地现场寻找到工具的,不再是持械聚众斗殴,而直接根据伤害后果来判断,如果造成伤害后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后果的,定故意罪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制定聚众斗殴罪,量刑上不以持械为加重情节。所谓“械”,最基本意思是器械,在聚众斗殴中,一般常见的为刀、枪、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但显然,持械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着砖头、砖块、椅凳、烟缸等,只要为聚众斗殴的目的,均是“持械”之械。在实际的打架斗殴中,常用“带家伙”,这里的家伙,也就是持械的械具。因此,械具的认定不能根据其本身的大小或者威慑力来认定,而主要应当根据聚众者以及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方面认定。认定这个主观方面,可以结合双方事情发生的原因,事情发展的过程来认定。对于临时的双方冲突的行为人,如果人数众多,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持有器械,应当按照持械聚众斗殴加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械”不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物,而具有刑法的规范意义的物,需要我们结合斗殴双方的情况,根据双方的目的来认识。在实践中,聚从斗殴双方所持器械类型繁多;有一些涉及到非法持有枪支或者爆炸物罪,这种情况发生了二者的竞合。对整个聚众斗殴罪而言,它们构成了持械聚众斗殴;但单独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或者爆炸物罪。是否同时构成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对这一种情况,这些对象本身也是持械的械具;如果斗殴之地确实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那么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前罪,而不再是聚众斗殴罪了。如果在偏僻之处,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这些就应当是持械之械,而非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刀具了。聚众斗殴罪判多久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持械聚众斗殴指什么械,未持械者怎样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持械聚众斗殴指什么械,未持械者如何判刑法上关于“持有”型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持有”作为定罪情节,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种就是将“持有”作为量刑情节,如聚众斗殴罪,持械是聚众斗殴的一种量刑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但在司法实践中,何谓持,何谓械,何又谓持械,在具体的案情认定中却有争议。认定持械聚众斗殴的“持”和“械”“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既然持的行为有两个方面,那么为了聚众斗殴,何时开始算作是聚众斗殴的持械行为着手之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一般认为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由于持械是量刑情节,那么持械的行为也应当从开始斗殴时计算。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刑法之所以将持械规定为加重的量刑情节,用意在于禁止这种持械行为本身。因为持械行为往往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更不容易得到解决,而且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比不持械的后果严重得多。刑法这样规定体现的是“打早”。如果认定持械行为必须要到斗殴开始,那么立法用意将不能得到体现。所以笔者认为,持械行为的‘持有’实际上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阶段,即为犯罪创造条件,那么在预备中开始初持械,在聚众斗殴之前丢掉后再参加斗殴的行为,显然不是预备中止,对聚众斗殴而言,还能不能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形式上符合持械聚众斗殴,但是已经不具有持械斗殴的危害性,因此,不宜再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虽然持械,但自始至终使用就都被制服或者将对方制服,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持械?持有这类器具,对社会就构成潜在威胁,在斗殴中虽未使用,但如遇紧急情况,不排除使用的可能,可能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从加大处罚力度出发,只要有证据表明其有使用的表示,就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虽然在聚从斗殴中未使用器具,但有证据证实,其携带器具的目的是为了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到达现场后未使用,也应认定持械;如果携带的是生活器具,并不是为了在聚众斗殴中使用,而且也确定没有拿出来使用,这种情况不能认定持械,否则有悖于主客观相一致的立法精神。对犯罪分子在斗殴现场寻找工具并使用,或者部分人从斗殴的对方手中夺得器械,是否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寻找的器具仅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较大的打击,不具有积极追求他人伤亡的故意,不应认为持械。刑法条文中虽未规定持械在哪一阶段,但是,按常理来看,主要是指经过充分准备,较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持械行为。在犯罪地现场寻找到工具的,不再是持械聚众斗殴,而直接根据伤害后果来判断,如果造成伤害后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后果的,定故意罪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制定聚众斗殴罪,量刑上不以持械为加重情节。所谓“械”,最基本意思是器械,在聚众斗殴中,一般常见的为刀、枪、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但显然,持械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着砖头、砖块、椅凳、烟缸等,只要为聚众斗殴的目的,均是“持械”之械。在实际的打架斗殴中,常用“带家伙”,这里的家伙,也就是持械的械具。因此,械具的认定不能根据其本身的大小或者威慑力来认定,而主要应当根据聚众者以及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方面认定。认定这个主观方面,可以结合双方事情发生的原因,事情发展的过程来认定。对于临时的双方冲突的行为人,如果人数众多,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持有器械,应当按照持械聚众斗殴加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械”不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物,而具有刑法的规范意义的物,需要我们结合斗殴双方的情况,根据双方的目的来认识。在实践中,聚从斗殴双方所持器械类型繁多;有一些涉及到非法持有枪支或者爆炸物罪,这种情况发生了二者的竞合。对整个聚众斗殴罪而言,它们构成了持械聚众斗殴;但单独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或者爆炸物罪。是否同时构成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对这一种情况,这些对象本身也是持械的械具;如果斗殴之地确实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那么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前罪,而不再是聚众斗殴罪了。如果在偏僻之处,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这些就应当是持械之械,而非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刀具了。聚众斗殴罪判多久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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