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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叶** 甘肃-兰州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5 10:29:43 461人阅读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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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发行企业债券若符合一定条件会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单位犯罪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也会受到惩处。
2.入罪标准涵盖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五十万元以上、两年内受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擅自发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量刑会综合考虑非法募集资金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具体刑罚。
3.解决措施和建议:企业发行债券前务必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监管,加大对擅自发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投资,避免参与非法债券发行活动。

2026-01-15 14: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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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发行企业债券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要是没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而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会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罚金。
2.如果是单位犯了这个罪,单位会被判处罚金,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有不少,比如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两年内因为擅自发行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后又擅自发行,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4.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量非法募集资金数额、造成的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然后依法确定具体的刑罚。

2026-01-15 13:4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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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擅自发行企业债券行为若符合特定条件,会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此罪依据刑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单位需被判处罚金,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入罪标准有多种情况,如非法募集资金达五十万元以上、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五十万元以上、两年内受两次行政处罚后又擅自发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量刑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募集资金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

提醒:企业发行债券必须依法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避免因擅自发行触及法律红线。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3:2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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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企业而言,在发行债券前,务必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避免擅自发行。
(二)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债券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三)投资者在参与企业债券投资时,要仔细查看债券发行是否经过合法批准,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6-01-15 12:1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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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会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企业债券,若达到入罪标准,如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就会构成犯罪。个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具体刑罚。在企业运营和金融活动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擅自发行企业债券。若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避免法律风险。

2026-01-15 11:00:36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凡不具备公司资格者无权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业要发行股票、债券,也须经由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者,其行为显然侵犯了我国证券管理秩序和认购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所谓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谓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对象是证券的认购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间接危害对象包括在市场竞争大潮中与本罪行为人竞业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潜在的)的经济实体。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规定,但学理上对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资格问题,存在分歧。分有资格说、无资格说和无限制性说三种观点。第一说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说持论相反,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一般是不具备发行证券资格的单位;第三说则认为本罪主体没有其他资格限制,只要是单位即可。对此三种意见,我们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从法律规条看,一般而言,但属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体规定——如新刑法上有关公司犯罪专节中所分别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财产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规定的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虽然条文本身未对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因其行为者,必须先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股票、债券后,方能行为(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因而其犯罪主体实际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条所叙明的罪状并未对本罪主体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体不应当是身份犯。(2)从现实的需要看,现实经济实践中,不仅有真公司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也有相当部分假公司、企业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且其危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影响也更加恶劣,对此情节严重者,不能不绳以刑罚。(3)持有资格论者认为,如无资格者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情节严重者,可按诈骗罪论处。我们认为此说欠妥,因为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情况下,无论是有资格者还是无资格者,其发行假股票、假债券的行为虽然有诈欺公众的一面,但其在主观犯意上,还与诈骗罪有区别,对此本文将在后文专论。此外,从犯罪客体上看,本罪除公私财产外,还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国家对公司证券的发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体已不单纯是公私财产权,而是双重客体。为此仍按一般诈骗罪处理恐有欠妥贴,而况新刑法已经将其设定为特别犯罪,更无必要且不应当按诈骗罪论处,而宜认定为本罪。这样作既符合立法规定,又方便司法认定,也有利于集中打击违反金融秩序的犯罪。客观要件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这里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3)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须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后,方能发行。因而所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述其他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除上述行为外,新刑法还要求: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实施了上述任一种或两种行为之外,行为者还必须:或是发行数额巨大、或是后果严重;抑或虽然发行数额够不上巨大、后果够不上严重,但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才能成立本罪。至于“数额巨大”的确定数额几何、“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涵义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释定。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过失实施此类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审批过程中,因主观主义地认为先发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会、而轻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者,因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其行为后果及其情节轻重状况认定为其他犯罪或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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