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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配偶财产能否被执行

杨* 北京-门头沟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5 05:35:46 436人阅读

老赖配偶财产能否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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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债务性质的区分至关重要。若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其名下财产会被依法执行。
(2)当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只能执行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份额,配偶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能被执行。
(3)法院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在处置时要保留配偶应得份额。比如共同房产拍卖后,要给配偶支付相应价款。
(4)若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财产性质与份额归属。

提醒:执行前一定要明确债务性质和财产归属,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若对债务性质判断不准,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1: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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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前明确债务性质和财产归属,通过审查相关合同、借条、资金用途等确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同时明确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配偶个人财产。
(二)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依法执行配偶财产;若为个人债务,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份额。
(三)法院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处置时要保留配偶应得份额。
(四)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财产性质及份额归属。
(五)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属共同债务或配偶自愿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026-01-15 10:5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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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失信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执行需区分情况,个人债务仅执行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共同债务可执行配偶财产,执行前要明确债务和财产性质。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性质决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执行方式。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其财产可依法被执行。若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只能执行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份额,配偶个人财产不能被执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处置时要保留配偶应得份额。若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财产性质及份额归属。执行时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债务属共同债务或配偶自愿承担才行。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想了解更多法律规定和应对方法,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5 09: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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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形。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其财产可依法被执行;若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仅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份额,配偶个人财产不得执行。
2.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在处置时要保留配偶应得份额。如共同房产拍卖后,需向配偶支付其份额对应的价款。若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财产性质及份额归属。
3.执行配偶财产前,必须明确债务性质和财产归属,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或配偶自愿承担。
4.解决措施和建议:
-执行机构在执行前应充分调查债务性质和财产归属情况,避免错误执行。
-配偶若认为执行有误,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要有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6-01-15 07: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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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要根据不同情形处理。要是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其财产能依法被执行;若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只能执行其在夫妻共同财产里的共有份额,不能执行配偶个人财产。
2.法院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在处置时,要给配偶保留应得的份额。比如共同房产被拍卖后,要给配偶支付对应其份额的价款。若配偶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财产性质和份额归属。
3.执行配偶财产前,必须明确债务性质和财产归属,不能直接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是共同债务,或者配偶自愿承担。总之,配偶个人财产不能执行,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可以执行,若是共同债务,配偶财产可执行。

2026-01-15 07:29:09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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