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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人和股东都没有钱怎么办

汤** 云南-曲靖 股权咨询 2026.01.14 14:28:12 433人阅读

强制执行法人和股东都没有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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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针对法人的执行措施。可查询法人名下的到期债权,若存在到期未收回的债权,可申请法院执行该债权;调查法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若发现相关行为,法院可依法追回财产用于执行;可申请法院对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若法人负责人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情节,可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针对股东的执行措施。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可要求其补足抽逃的出资额,用于偿还债务。

(3)终结本次执行与恢复执行。若经全面调查确认法人和股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后续发现法人或股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提醒:
债权人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法人到期债权、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发现法人或股东隐匿财产等行为时,需第一时间反馈给法院以便采取措施。

2026-01-14 19: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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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法人的措施。查询法人的到期债权,若有可执行该债权;调查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发现后依法追回。

(二)针对法人的其他措施。限制法人的高消费及出境,情节严重的可对其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三)针对股东的措施。若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四)针对股东的其他措施。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可要求其补足抽逃的出资用于偿还债务。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若经全面调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01-14 19:1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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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法人无直接可执行财产,可核查其对外到期债权并予以执行;同时排查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行为,发现后可依法追回。此外,可限制法人高消费及出境,情节严重时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对于股东,若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可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需补足抽逃部分资金用于偿债。

若经全面调查确认无任何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后续发现有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026-01-14 17:4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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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强制执行中法人和股东没钱时,可通过执行法人到期债权、追回隐匿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处理;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财产可恢复执行。
法律解析:
强制执行过程中,若法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查询其到期债权并执行该债权;若发现法人存在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依法追回该财产用于偿债;同时可对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出境的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对其负责人予以司法拘留。对于股东,若其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可要求其补足出资以偿还债务。若经全面调查后,确认法人和股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后续发现法人或股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法人和股东无财产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的维权建议和操作指导。

2026-01-14 17:2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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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即便法人和股东暂无明显可执行财产,债权人仍可通过一系列合法手段推动执行,保障自身权益。

1.针对法人,可查询其名下到期债权,若存在到期未实现的债权,可依法执行该债权;同时调查法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一旦发现可追回相应财产。此外,可对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出境措施,若情节严重,可对其负责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针对股东,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也可要求其补足抽逃的出资用于偿还债务。

3.若经全面调查后,法人和股东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后续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2026-01-14 15:47:27 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怎么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针对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规定,强制执行程序中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及满足优先购买权期限即可股权转让中出让方交付股权的义务也是较难执行的一个问题,经常受制于公司不配合的消极行为,甚至还可能受制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些问题不解决,股权转让仍然会落空因此,应认定公司负有协助执行生效裁决的义务,并责成其协助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等所有相关事项,对于怠于协助甚至于设置障碍的行为,可依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制裁,从而不必再对公司另行提讼五、股东死亡时其股东资格可否继承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作为私人财产,其价值可能相当可观,而且股东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取得股权有合理的预期,因此其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如果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则从章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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