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等;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2)职工债权次之。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接着清偿。这部分是除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尚未缴纳的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若不足以全部清偿,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相应财产。
提醒:
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债权类别,避免逾期申报导致权益受损;不同类别债权受偿优先级差异较大,普通债权受偿风险较高,建议根据自身债权情况咨询专业人士确认受偿可能性。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等。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二)清偿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清偿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卖债务人财产的开销等;共益债务包含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未完成合同产生的债务等。
其次是职工债权,涉及企业拖欠的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需支付的职工补偿金。
接下来是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缴纳的税款。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同一顺序债权总额超出可清偿财产,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结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欠款需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不足清偿时按比例分配。
法律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全部债权,各债权人将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对企业破产后的债权清偿顺序存在疑问,或需要确认自身债权所属的清偿顺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详细解答。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欠款需严格按照法定优先级依次清偿,未遵循该顺序的清偿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债权人需依据自身债权类型及时申报以保障合法权益。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包括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完成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此类债务需随时从债务人财产中清偿,若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将提前终结。
2.其次清偿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部分债权直接关联职工基本权益,法律予以优先保护。
3.再清偿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款。此处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包含已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税款为企业经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税费,需在职工债权清偿完毕后按规定支付。
4.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例如无担保的合同欠款、一般借贷等,若同一顺序的债权总额超过可分配财产,各债权人需按比例获得清偿。
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明确自身债权所属类型,以便管理人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若对清偿结果或顺序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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