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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打官司,诉讼啥时候能结束

戚* 宁夏-中卫市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 2026.01.14 04:46:38 468人阅读

请律师打官司诉讼啥时候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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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程序不同有所区别。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2)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标准。法院受理后应在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等特殊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3)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分程序设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4)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因案件类型而异。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一般为三个月;刑事案件的二审一般为二个月。

提醒:
案件审理期限是法定时限,但实际中可能因特殊情况延长,若超过期限未审结可向法院查询进度;不同案件的程序适用和期限计算需结合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6-01-14 09: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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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根据程序不同有所区别。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二)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应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等特殊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三)行政案件中,简易程序需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需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四)二审案件审理期限,民事和行政案件一般为三个月,刑事案件一般为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026-01-14 08: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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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因程序类型不同而有差异,简易程序从立案起三个月内需审结,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通常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若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等复杂情形,经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

行政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立案后四十五天内要结束;普通程序的一审判决需在立案起六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民事与行政案件一般为三个月,刑事案件通常是二个月。

2026-01-14 07:5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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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其结束时间根据所适用的程序不同而有明确的法定审理期限。

法律解析:
不同案件类型和程序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二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等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三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四二审案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刑事案件一般为二个月。如果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4 06:3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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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的结束时间没有统一标准,会根据案件性质(民事、刑事、行政)及审理程序(简易或普通程序、一审或二审)有所不同,各类案件审理均有法定时限,当事人可据此把握推进节奏。

1.民事案件审理时限分程序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2.刑事公诉案件审理有明确要求。法院受理后应在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等案件经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

3.行政案件审理时限依程序而定。简易程序需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4.二审案件审理时限相对固定。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审一般三个月,刑事案件二审一般二个月。

1.当事人应提前了解案件适用程序,明确法定时限,合理安排自身事务及准备工作。

2.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及时提交材料,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误案件进展。

3.若发现超法定时限,主动向法院询问原因,了解进展及是否存在合法延长事由。

2026-01-14 06:14:49 回复

退费的概念及几种退费的情况诉讼退费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那要怎样退诉讼费呢,实践中退费的情况如下:1、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3、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败诉人承担的原则,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4、一方上诉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后,退还给上诉人缴纳的费用,否则待进入执行阶段后处理。5、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6、双方上诉预缴的,案经审理,双方承担的,退给当事人的差额部分。7、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8、其它情况的退费。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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