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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婚后产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马** 山东-枣庄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3 12:52:48 374人阅读

离婚后,婚后产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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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婚后债务承担分情况处理,共同债务双方连带清偿,超出家庭生活所需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由举债方承担,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对这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可协议分担比例,但不能对抗债权人。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由举债方承担,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后,承担了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份额。如果您在离婚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20: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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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婚后债务承担严格依照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区分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离婚时此类债务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可协议分担比例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非共同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由举债方个人承担,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按共同债务处理。一方承担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可能产生的大额债务,尽量采用共同签名方式明确债务性质。
-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若涉及夫妻债务,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确保自身权益。
-离婚时,双方签订债务分担协议要谨慎,明确各自责任范围,避免后续纠纷。

2026-01-13 19:3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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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婚后债务承担要按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来区分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认可的债务,还有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这类债务双方要一起承担,可协商分担比例,但不能用这个协议对抗债权人。
2.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算共同债务,由借钱的一方自己承担。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的,那就还是算共同债务。
3.离婚后,要是一方先把共同债务还清了,有权向另一方要回对方该承担的那部分。

2026-01-13 18: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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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2)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双方可协议约定分担比例,但此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属个人债务,由举债方承担。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4)离婚后,一方承担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提醒:
离婚时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很关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涉及债务纠纷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6:2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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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一般不是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二)共同债务处理。离婚时,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协议分担比例,但不能对抗债权人。
(三)非共同债务处理。非共同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四)追偿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13 14:31:39 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二、追偿范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三、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六、其他保证人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七、诉讼时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八、追偿方式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九、追偿权丧失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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