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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为女生婚前买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张* 河南-驻马店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3 14:42:14 361人阅读

男生为女生婚前买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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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为无条件赠与且已登记在女生名下,需看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等,若存在可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二)若购房是以结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三)若房屋属彩礼性质,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付方请求返还。
(四)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回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6-01-13 18: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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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生为女生婚前购买的房屋能否要回,要依据购房时的意思表示、房产登记状态等综合判断,存在多种不同情形。
法律解析:
若购房是无条件赠与且房产已登记在女生名下,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只有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法定撤销情形,才能撤销赠与。要是购房是以结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未成就,赠与人能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若房屋属于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若房产还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回房屋。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房产赠与纠纷,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自身权益和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

2026-01-13 18:0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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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生为女生婚前购买的房屋能否要回需综合判断。若为无条件赠与且房产已登记在女生名下,通常不能要回,仅在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法定撤销情形时可撤销赠与。
2.若购房是以结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男生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
3.若房屋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男生可请求返还。
4.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男生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回房屋。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男生在购房时应明确表达购房的意思表示,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2.若以结婚为条件赠与或作为彩礼,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3.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26-01-13 16:5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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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生在女生婚前买房,能否要回房子要综合多方面判断。包括买房时的真实想法、房子登记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2.如果买房是无条件送给女生,并且房子已经登记在女生名下,这种情况下,财产赠送的权利已经转移。除非女生严重伤害男生或其家人,或者女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况,不然男生不能撤销赠送要回房子。
3.要是买房是以结婚为条件送给女生的,最后两人没登记结婚,条件没达成,男生可以撤销赠送,要求女生归还房子。
4.若这房子算按照习俗给的彩礼,出现双方没登记结婚、登记后没一起生活或者给彩礼让男生生活困难的情况,男生可以要求返还。
5.如果房子还没过户登记,男生可以随意撤销赠送,要回房子。

2026-01-13 15:5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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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男生为女生婚前买房是无条件赠与,且房产已登记在女生名下,通常赠与完成。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法定情形下,男生才可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2)若购房是以结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未成就,男生能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
(3)若房屋属于彩礼性质,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时,男生可请求返还。
(4)若房产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男生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回房屋。

提醒: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法律规定,面对具体案情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5:04:14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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