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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有效追诉期是几年

周** 河南-平顶山 商标咨询 2026.01.13 11:10:39 426人阅读

侵犯商标权有效追诉期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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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应建立定期检查商标使用情况的机制,及时发现侵权行为。若发现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第一时间收集并保留好对方侵权的证据,像商品实物、销售凭证、宣传资料等。
(二)一旦发现侵权,在三年内要积极采取维权行动,可先与侵权方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若协商不成,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即便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若要请求赔偿损失,要注意损害赔偿数额是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13 15: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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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持续侵权,请求停止侵害不受时效限制,请求赔偿损失以起诉日向前推三年算赔偿额,权利人要及时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一般规则及商标法相关精神,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按三年计算。当权利人知晓权利被侵害及侵权人是谁时,三年时效就开始计算。若侵权行为一直持续,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而请求赔偿损失时,损害赔偿数额从起诉日往前推三年计算。权利人需及时行使权利,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如果您在商标专用权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14:3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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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侵权持续,起诉请求停止侵害不受时效限制,请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数额从起诉日往前推三年计算,此规定依据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和商标法精神确定。权利人需及时行使权利,防止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权利人应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
-一旦发现侵权,尽快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若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可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及时启动维权程序。

2026-01-13 13:1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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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侵权人是谁那天开始算。
2.如果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权利人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要是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要从权利人起诉之日往前推三年来计算。
3.这些规定是按照民法典里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和商标法的相关精神来定的。权利人得及时行使权利,不然过了诉讼时效,可能就没办法胜诉了。

2026-01-13 13:1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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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这和民法典中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相符,提醒权利人要留意时间节点。
(2)若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权利人起诉请求停止侵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随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3)若请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数额从起诉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这意味着权利人若想获得更多赔偿,需及时维权。
(4)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应尽快采取法律行动,注意诉讼时效,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3:07:42 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应该怎么追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害人直接向的,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可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可以通过自诉程序或公诉程序来处理。但司法实践中,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不多见。首先,从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上看,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救济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在寻求救济途径的时候具有很大的自主权。他们在知道被侵权之后,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救济途径,大多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来维护其权益,即使损失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也很少选择刑事途径来救济。原因一方面是被侵权人担心在诉讼过程中导致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另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公诉的权完全控制在司法机关,被侵权人既无权限制其出示证据,也无权撤诉,所以,被侵权人一般不愿通过刑事救济途径寻求法律保护。本该是属于国家权力介入的范围,理应通过运用国家强制性制裁手段来调整该类法律关系,却由当事人左右,这是立法上的缺陷。其次,由于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国家主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出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当事人举报,有关部门才进行立案侦查,因此,刑事介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再次,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损失,达到刑事追诉的条件,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甚少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放弃了对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5月7日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是否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立案追诉,主要是看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失,并且达到一定的损失数额,或者是不法侵犯人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达到一定数额。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表现侵犯商业秘密罪,指的是通过盗窃、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从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众人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所谓权利人,指的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从我国法律的角度上看,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另外,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上面所列举的行为,而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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