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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些情况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张* 河南-信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13 08:51:46 435人阅读

交通事故哪些情况是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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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驾驶行为。这些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商业险一般不予赔偿。

(三)车辆未按规定年检。车辆未通过年检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四)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范围。比如超出保险期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保险公司可依据合同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13 13: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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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刻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无法获得赔偿,这类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要求,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2、酒驾、毒驾或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驾驶行为发生时,交强险虽会垫付抢救费用,但之后会向责任人追偿,商业保险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未按规定完成年检就上路行驶,发生事故时因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赔偿。

4、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的免责范围时,如保险期限已过、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等,保险公司可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

2026-01-13 11:4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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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制造事故、严重违法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或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免责范围等情形时,通常无法获得赔偿。
法律解析:以下几种情形下交通事故通常无法获得赔偿。一是故意制造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违反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二是严重违法驾驶行为。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商业保险一般不予赔偿。三是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未年检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四是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如事故超出保险期限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及合同约定拒绝赔偿。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维护合法权益。

2026-01-13 11:2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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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存在几种常见情形时,相关方通常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1.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属于法定免责情形,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驾驶行为的,一般难以获得赔偿。这些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仅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商业保险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未按规定完成年检的,发生事故时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未年检的车辆存在潜在安全隐患,不符合上路行驶的法定条件,若因此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4.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范围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比如保险期限已过车辆未续保,或者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均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范畴,相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2026-01-13 10:5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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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驾驶行为的,此类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商业保险一般不予赔偿。

(3)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若车辆未通过年检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4)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范围的,如超出保险期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保险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提醒:
驾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避免故意制造事故或严重违法驾驶行为,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并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遇赔偿争议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0:32: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首先,协商解决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2、不满两周岁的孩子考虑到小孩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3、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双方都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等。4、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是哪些情况1、重婚。依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依此,已经被判处重婚罪的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自不必说。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婚?最高人民1994年12月14日曾有《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依此,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号)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上述批复。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的关于重婚罪的相关案例得知,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多认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举轻以明重,此条显然已默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被重婚吸收)。实践中,参考各地高院一些相关规定,持续稳定同居的期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以上。此条规定非常狠,只认可了持续、稳定的同居(如与被),排除了多发性通奸、经常性出轨、间歇性开房、习惯性嫖娼、、多夜情等(即所谓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多种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犯配偶权的行为。3、家庭暴力。依《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规定比《婚姻法解释一》更加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的情形,应当说前进了一小小小小步。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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