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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交通事故护理费谁出

伍** 浙江-杭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13 04:09:31 343人阅读

小孩交通事故护理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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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赔偿顺序依次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护理费承担主体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确定,对方全责则对方或其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双方都有责任则按比例分担。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护工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索赔需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发生事故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了解理赔流程和所需材料。
-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可通过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确定。
-护理过程中注意保留护理费支出凭证和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关键证据。

2026-01-13 10: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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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赔偿时,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2.若交强险赔偿后还有不足,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要是赔偿仍不足,或者没买商业三者险,就由事故责任方赔偿。
3.护理费由谁承担,要依据事故责任划分来定。如果对方是事故责任方,对方或其保险公司要全额承担。要是双方都有责任,就按责任比例分担。
4.计算护理费时,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算;没收入或者请护工的,按当地同等级别护工劳务报酬标准算。
5.索赔护理费时,得提供护理费支出凭证、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要求。

2026-01-13 08:3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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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部分。赔偿遵循一定顺序,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这保障了基本的赔偿来源。
(2)若交强险赔偿不足,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继续赔偿。若未投保商业险或赔偿后仍不足,就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护理费承担主体与事故责任划分有关。对方全责时,对方或其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双方都有责任则按比例分担。
(4)护理费计算方式因护理人员情况而异。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或雇护工的按当地护工报酬标准。索赔需提供支出凭证、收入证明等证据。

提醒:处理此类赔偿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责任划分对应不同赔偿方案,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08:1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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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小孩遭遇交通事故产生护理费,首先要明确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若不够,再看是否有商业三者险,有则由其按合同约定赔偿,没有或仍不足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二)确定护理费承担主体时,要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对方全责,对方或其保险公司全赔;双方都有责任,按比例分担。
(三)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算,无收入或雇护工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报酬算。
(四)索赔时要准备好护理费支出凭证、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6-01-13 06: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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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按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责任方的顺序进行,承担主体依事故责任划分确定,索赔需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小孩交通事故护理费属人身损害赔偿范畴。赔偿时,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责任方承担。护理费承担主体与事故责任划分相关,对方全责则对方或其保险公司全担,双方都有责任就按比例分担。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算,无收入或雇护工按当地护工报酬标准算。索赔时,提供护理费支出凭证、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证据很关键。若遇到此类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06:05: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2、护理人数(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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