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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冒用身份起诉离婚咋解决

陈* 广东-惠州 离婚咨询 2026.01.12 12:26:37 364人阅读

女子被冒用身份起诉离婚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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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立即向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说明身份被冒用的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如身份证遗失证明、笔迹鉴定报告等,申请法院中止当前离婚诉讼程序。法院会对身份冒用的事实进行审查核实。

(2)若法院经审查确认身份确实被冒用,会依法驳回以该女子名义提起的离婚诉讼,终止错误诉讼对其权益的侵害。

(3)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冒用者伪造或变造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开展相应处理。

(4)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冒用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因身份被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

提醒:
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拖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不同案情的具体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12 1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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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即向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反映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提交能证明身份被冒用的证据,如身份证遗失证明、笔迹鉴定报告等,请求法院中止离婚诉讼程序,由法院对冒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二)若法院审查确认身份被冒用,会驳回以该女子名义提起的离婚诉讼。此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用者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责任。

(三)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冒用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身份被冒用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2026-01-12 15:2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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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一时间联系受理该离婚案件的法院,说明身份被冒用的情况,并提供能证实冒用行为的材料,像身份证丢失的备案记录、笔迹对比鉴定结果等,申请暂停当前的离婚诉讼流程。法院会对这些情况展开核查。

第二,若法院核查确认身份冒用属实,会驳回冒用他人名义提起的离婚诉讼。此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冒用者伪造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等违法行径的法律责任。

第三,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冒用者主张侵权赔偿,要求其承担因身份被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层面受到的伤害等赔偿责任,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6-01-12 14:1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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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冒用身份起诉离婚时,可通过向法院提交证据中止诉讼并请求驳回起诉、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用者责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赔偿三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需具备真实合法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被冒用者应立即向受诉法院提交身份被冒用的证据,如身份证遗失证明、笔迹鉴定报告等,请求中止诉讼程序。法院经审查核实身份冒用情况属实后,会依法驳回该离婚诉讼。其次,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冒用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最后,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冒用身份的行为侵犯了被冒用者的姓名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被冒用者有权要求冒用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2026-01-12 13:5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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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现身份被冒用起诉离婚时,需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报案追究责任、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这三个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立即向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反映身份被冒用情况,提交能证明身份被冒用的证据,例如身份证遗失声明、笔迹鉴定结果等,申请中止离婚诉讼程序。法院会对冒用事实进行审查核实,若确认身份被冒用,将驳回以该女子名义提起的离婚诉讼。

2.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用者伪造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违法责任。公安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冒用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民事诉讼向冒用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因身份被冒用产生的经济损失,比如处理纠纷的交通费、律师费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既保障了自身的婚姻关系不受虚假诉讼影响,也能让冒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6-01-12 13:44:1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身份被他人冒用的情况有很多,这一方面与公民隐私意识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跟国内的隐私保护机制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有些人的身份被别人冒用结婚了,自己好端端的成为已婚人士,肯定非常冤枉。那么,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怎么解决?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怎么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李二与陈某的关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基本案情:2020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李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识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婚后不久,陈某诉至,认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无效,请求解除两人婚姻关系。争议焦点:关于本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证,其与陈某的关系属无效婚姻,人民应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按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李二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实际登记结婚的是李大与陈某,李二与陈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属同居关系。相反,李大与陈某,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因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法理评析: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二的关系问题。本案中李二与陈某于2020年才认识,两人不存在事实婚姻情形,因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李大与陈某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李二与陈某形成同居关系,在未解除李大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前,陈某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本案陈某与李二的关系就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因此,人民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解除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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