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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母亲患有大病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

王* 广东-江门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2 05:59:09 474人阅读

双方离婚母亲患有大病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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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案件里,子女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原则。法院判定时会全面衡量各种因素,确保子女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2.当母亲患有大病,法院会着重审查病情对其抚养能力的影响,涵盖经济支撑、日常照料和长期陪伴等方面。若母亲因大病无法满足子女基本生活需求,或精力不足难以照顾子女,而父亲有稳定收入、住所和良好抚养条件,抚养权大概率会判给父亲。此时可建议双方就子女生活安排进行协商,父亲在获得抚养权后可允许母亲在身体允许情况下适当探视子女,保障母亲与子女的情感交流。
3.即便母亲患病,但若有充足经济保障,如医疗保障、稳定收入,还有其他亲属协助照料,且子女长期随母亲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成长,或者子女已满八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平衡双方条件后作出判决。这种情况下,母亲可积极提供自身经济保障和亲属协助照料的相关证明,父亲也应尊重子女意愿,共同为子女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2026-01-12 11: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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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里,判定子女抚养权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2.母亲患大病时,法院会着重审查病情是否严重影响其抚养能力,像经济支撑、日常照料和长期陪伴等方面的能力。
3.如果母亲因大病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或没精力照顾孩子,而父亲收入稳定、有住所且抚养条件良好,那么抚养权更可能判给父亲。
4.即便母亲患病,但有充足经济保障,比如有医疗保障、稳定收入,还有亲属帮忙照料,而且孩子长期和母亲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或者孩子已满八周岁且明确表示想跟母亲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平衡双方条件后再判决。
5.整个过程的核心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2026-01-12 10: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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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母亲患大病时,法院着重审查病情对其抚养能力的影响,涵盖经济支撑、日常照料及长期陪伴等方面。
(2)若母亲因大病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精力不足照顾子女,而父亲有稳定收入、住所和良好抚养条件,抚养权大概率归父亲。
(3)即便母亲患病,但有充分经济保障,如医疗保障和稳定收入,或有亲属协助照料;子女长期随母亲生活,改变环境不利成长;子女已满八周岁且明确愿随母亲生活,法院会综合考量后判决。

提醒: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权判定情况复杂,不同案件有不同情形,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09:5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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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亲患病时,若想争取抚养权,应证明自己虽患病但有充分经济保障,如提供医疗保障证明、稳定收入流水等;还可提供亲属愿意协助照料子女的证明,以及子女长期随自己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学校证明、邻居证言等。
(二)父亲若想争取抚养权,要证明自己具备稳定收入、住所等良好抚养条件,可提供工资单、房产证等;同时证明母亲因大病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或缺乏精力照顾子女,可提供母亲的病历、医生诊断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12 07:5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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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判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母亲患大病时,抚养权归属需综合病情对抚养能力的影响、父亲抚养条件、经济保障、子女意愿等多因素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当母亲患有大病,法院会着重审查病情对其抚养能力的影响,如经济支撑、日常照料和长期陪伴等方面。若母亲因病情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或照料精力不足,而父亲抚养条件稳定,抚养权更倾向于父亲。但如果母亲虽患病却有经济保障、亲属协助照料,且子女长期随母亲生活或子女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法院也会综合考量后判决。总之,一切为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与合法权益。若您在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2 06:03:1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母亲患病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也就是变更抚养权的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二、抚养权及其归属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1、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2、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母亲患病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也就是变更抚养权的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二、抚养权及其归属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1、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2、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夫妻离婚,母亲患有颈椎病,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没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以抚养孩子。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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