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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共同承担两被告怎么分

赵** 江苏-无锡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2 04:53:44 496人阅读

诉讼费共同承担两被告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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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由共同被告承担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各被告责任大小、过错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分担比例。若被告间有合法有效的诉讼费分担约定,法院会作为参考;若没有约定且责任难以区分,法院可判决平均分担。
2.若有被告垫付全部诉讼费,其有权就超出自身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被告追偿,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3.共同承担诉讼费并非必然平均分担,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量判定。
4.各被告需按照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比例履行诉讼费支付义务,若拒不履行,法院可强制执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
-被告在参与诉讼前可就诉讼费分担进行合法有效约定。
-垫付全部诉讼费的被告及时通过诉讼进行追偿。
-各被告应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的诉讼费支付义务,避免被强制执行。

2026-01-12 09: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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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诉讼费由共同被告承担时,法院会综合各被告的责任大小、过错程度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分担比例。
2.如果被告之间对诉讼费分担有合法有效的约定,法院在判定时会参考该约定;要是没有约定,并且各被告责任难以区分,法院可能会判决平均分担。
3.若有被告垫付了全部诉讼费,其有权向其他被告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追偿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4.共同承担诉讼费并不意味着必然平均分担,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量判定。
5.各被告需按照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比例履行诉讼费支付义务,若拒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2026-01-12 07: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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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诉讼费由共同被告承担时,法院会综合各被告责任大小、过错程度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分担比例。若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诉讼费分担约定,法院会参考该约定进行判定。
(2)若被告之间没有关于诉讼费分担的约定,且各被告责任难以区分,法院可判决平均分担诉讼费。
(3)若某一被告垫付了全部诉讼费,其有权就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向其他被告追偿,追偿途径为另行提起诉讼。
(4)共同承担诉讼费并非一定是平均分担,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量。各被告需按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比例支付诉讼费,否则法院可强制执行。

提醒:被告应重视法院关于诉讼费分担的判决,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被强制执行。若对分担比例有异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06:1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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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告间有关于诉讼费分担的合法有效约定,可向法院提供该约定,法院会参考此约定确定分担比例。
(二)若没有约定且各被告责任难以区分,做好平均分担诉讼费的准备。
(三)若有被告垫付全部诉讼费,其有权就超出自身应承担部分向其他被告追偿,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各被告需按照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比例履行诉讼费支付义务,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6-01-12 06:0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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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费由共同被告承担时,法院依各被告责任大小、过错程度及案件情况确定分担比例,有约定参考约定,无约定且责任难分则平均分担,垫付方有权追偿,被告需按裁判比例履行支付义务,否则会被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费由共同被告承担的情形下,法院会综合考量各被告的责任大小、过错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分担比例。若被告之间有关于诉讼费分担的合法有效约定,法院会将其作为参考。要是没有约定,并且各被告的责任难以区分,法院就可能判决平均分担。若有被告垫付了全部诉讼费,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其有权向其他被告追偿,追偿可通过另行起诉解决。这表明共同承担并不意味着必然平均分担,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量。各被告必须按照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比例履行支付诉讼费的义务,若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大家在诉讼费分担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2 05:25:3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条件(一)主体条件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所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这里所称的“组织”、“机构”是非的组织和机构,但它们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而有权实施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也会引起相对一方的不服而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排除另外两种共同被告的形成。第一,两个以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机构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类组织和机构也是共同被告。第二,一个以上和一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该与该组织或者机构也将是共同被告。(二)主体的客观行为条件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不就是共同被告,两个以上的(包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机构)不能任意结合为共同被告,它们必须要具有能成为共同被告的必须联系,这涉及主体客观行为的条件,即它们必须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1.在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谓“共同作出”应如何认定?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有一种法律形式,就是相应的法律文书,即两个以上共同制作和签署盖章,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如两个均有署名盖章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这类法律文书,即能证实两个以上共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之外,还会有以下几种状况:第一种,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如共同对某个行政相对人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都未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无法从法律文书上来确定两个以上的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这就需要从客观事实来认定“共同”的问题。首先,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两个以上的,因此,这两个以上中的任何一个均应以自己的的身份和名义参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以自己的身份和名义实施某具体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虽参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却并未以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出现,事实上只有一个出现,不存在两个的问题,因而也不能认定是两个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还需两个以上的中的任何一个均要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参入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虽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名义却没有此种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参入。那么,则属于前一个虚列了后一个,而实际上只有一个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能认定是两个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种,两个以上事实上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但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与上述事实不完全吻合。如两个共同对某个行政相对人作出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但只有一个制作的法律文书即行政处理决定书,另一个未制作法律文书,也未在前一个制作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此时,又如何认定这两个是否属于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为呢?若以客观事实作标准,则两个应属于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若以法律文书为标准,则只应认定制作了明确的法律文书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能表明两个以上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客观事实。当其正确反映了客观事实时,可以其作标准认定两个以上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当其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时,则不能受其影响,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直接以客观事实来认定两个以上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2.在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谓“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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