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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车祸扣车多久可取出

罗** 湖北-天门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6.01.11 15:23:44 411人阅读

一般情况下车祸扣车多久可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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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扣留事故车辆时,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三十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自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车。无需延长检验鉴定,扣车约三十五日;延长则最长不超六十五日。若无需检验鉴定,交管部门收集完证据应及时通知领车。逾期未领可能产生保管费,交管部门可依法处理车辆。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应及时关注交管部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车辆,避免产生额外费用。
-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鉴定工作,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若对车辆处理有疑问,当事人可与交管部门沟通了解具体情况。

2026-01-11 20: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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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收集证据扣留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期一般是三十天,经批准能延长,不过延长时间不超三十天。
2.从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那天起,五天内交管部门要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车辆。
3.若不延长检验鉴定,扣车大概三十五天;若延长,最多六十天。
4.事故处理无需检验鉴定时,交管部门收集好证据就应尽快通知当事人领车。
5.若逾期不领车,可能产生保管费,交管部门也能依法处置车辆。

2026-01-11 19:4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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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收集证据扣留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期通常为三十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
(2)自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管部门需通知当事人领车。若不延长检验鉴定,扣车约三十五日;延长则最长不超六十五日。
(3)若事故处理无需检验鉴定,交管部门收集完证据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领车。
(4)逾期未领车可能产生保管费用,且交管部门可依法处理车辆。

提醒:
当事人应及时关注车辆扣留情况和相关通知,避免逾期产生保管费用和车辆被依法处理的风险。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1 18:5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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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车辆被扣留,应及时与交管部门沟通,明确是否需要检验鉴定以及检验鉴定的期限。
(二)在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关注交管部门通知,尽快领取车辆,避免产生保管费用。
(三)若无需检验鉴定,可在交管部门收集完证据后主动询问领取车辆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026-01-11 17: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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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扣车,无需延长检验鉴定时扣车约35日,延长则最长不超65日;无需检验鉴定的,收集完证据应及时通知领车,逾期未领可能产生费用,交管部门可依法处理车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交管部门因收集证据扣车,检验鉴定期通常为30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自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管部门要通知当事人领车。所以无需延长时扣车约35日,延长则最长不超65日。若事故处理无需检验鉴定,交管部门收集完证据就应及时通知领车。若当事人逾期未领车,可能会产生保管费用,而且交管部门有权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理。如果大家在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1 16:42:25 回复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二十种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为了帮助纳税人进一步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笔者特就“营改增”相关抵扣政策相关。进行系统归纳和全面梳理。供“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参考和借鉴。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各地税收政策和具体事宜视情处理。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七、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十二、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三、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十九、接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还开不出来专票,不是“营改增”范围,还是使用营业税票。  二十、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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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31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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