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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什么问题

王** 贵州-安顺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11 13:59:22 325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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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责任认定争议,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可参考类似案例的责任划分比例,综合判断各主体过错程度。
(二)对于赔偿项目计算争议,无固定收入者可提供能证明其收入状况的其他材料,如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护理费、营养费等可参考当地的一般标准和实际支出凭证计算。
(三)处理因果关系与鉴定争议时,当事人可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遵循法定程序,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说明合理理由。法院应严格审查重新鉴定申请,参考多个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差异,可推动各地出台统一的参考标准,缩小自由裁量空间。
(五)面对执行兑现难问题,受害人可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11 19: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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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责任认定、赔偿项目计算、因果关系与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和执行兑现等方面存在常见问题。
法律解析: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责任认定方面,多方侵权或混合过错时,像第三人介入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各主体责任比例难以精准确定。赔偿项目计算上,误工费举证难,无固定收入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法院裁量易有分歧,护理费营养费等数额认定也常不一致。因果关系与鉴定里,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需专业鉴定,但鉴定机构选择和鉴定意见效力有争议,重新鉴定申请审查标准不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各地法院对伤残等级对应抚慰金数额无统一尺度,裁量结果差异大。执行兑现环节,部分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或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受害人权益难以保障。如果遇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1 18:5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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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责任认定、赔偿项目计算、因果关系与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以及执行兑现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受害人权益的保障。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责任认定争议,制定详细的过错划分指引,参考类似案例和行业标准来精准界定各主体责任比例。
-针对赔偿项目计算争议,明确误工费等无固定收入者的裁量标准,统一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的计算依据。
-关于因果关系与鉴定争议,规范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统一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标准,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差异,出台统一的伤残等级与抚慰金数额对应标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空间。
-解决执行兑现难问题,建立侵权人财产查询和监管机制,对转移财产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设立救助基金对无赔偿能力的侵权人案件中的受害人进行适当救助。

2026-01-11 17:5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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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常出现以下问题:
1.责任认定方面,多方侵权或混合过错时,过错划分困难。像第三人介入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很难准确确定。
2.赔偿项目计算上,误工费举证不易。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若无法拿出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法院的裁量标准容易引起争议。而且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计算依据不充分,导致赔偿数额认定不同。
3.因果关系和鉴定存在争议。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专业鉴定,但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鉴定意见的效力常有分歧,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标准也不统一。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差异大。各地法院对于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抚慰金数额,没有统一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大,使得判决结果不同。
5.执行兑现难。部分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转移财产,导致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026-01-11 16:0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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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责任认定争议:在多方侵权或混合过错的情况中,像第三人介入侵权、共同危险行为这类复杂情形,准确划分各主体的责任比例是一大难题,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
(2)赔偿项目计算争议:误工费方面,无固定收入者举证困难,法院裁量标准不统一易引发分歧;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因计算依据不足,数额认定也存在差异。
(3)因果关系与鉴定争议: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依赖专业鉴定,但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意见的效力常存在争议,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标准也不统一。
(4)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差异:各地法院对伤残等级对应的抚慰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自由裁量空间大,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5)执行兑现难:部分侵权人可能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转移财产,使得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提醒: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要注重收集证据以确定责任和计算赔偿,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6-01-11 14:17: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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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5 10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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