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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的规定有哪些

朱* 湖北-荆门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1 13:34:00 391人阅读

民事诉讼自认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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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自认有多种规定,包含自认的定义、类型、委托代理人承认的情况、限制范围、撤回条件及法院对自认事实的处理等。
法律解析:
一方在诉讼中承认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为自认,分明示和默示两种。委托代理人承认一般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承认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被认可的除外,当事人在场未否认也视为自认。不过,自认不能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调解或和解妥协认可的事实,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不利证据。当事人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需对方同意或有受胁迫、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充分证据。法院应确认自认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或属法院依职权调查范围。如果您在民事诉讼中遇到关于自认的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1 1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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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为自认,其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是明确承认,默示是经审判人员说明询问后对对方事实主张不表态视为承认。委托代理人承认一般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承认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被认可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且未否认代理人承认的也视为自认。不过,自认不能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调解或和解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不利证据。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谨慎作出承认行为,明确知晓承认后果,避免随意自认。
-委托代理人时,要明确授权范围,防止代理人不当承认导致不利后果。
-若需撤回自认,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准备好对方同意或受胁迫、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证据。
-对于对方的自认,要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涉及违法情形可提出异议。

2026-01-11 17:5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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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里,一方在诉讼时承认对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就算作自认。
2.自认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自认是明确表示认可;默示自认是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不明确表态,就当作承认。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通常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不过,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若承认的内容直接让对方诉讼请求被认可,就不能算。要是当事人在场,且对代理人的承认没否认,也视为自认。
4.自认不能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相关的事实。
5.当事人为调解或和解作出妥协,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6.当事人能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撤回自认,但要经过对方同意,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自认是受胁迫、重大误解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7.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一般会确认。除非有相反证据能推翻,或者该事实需法院依职权调查。

2026-01-11 16:3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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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明示自认是明确承认,默示自认是经审判人员说明询问后,对对方事实主张不明确表态则视为承认。
(2)委托代理人的承认一般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承认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被认可的除外,若当事人在场且未否认代理人的承认也视为自认。
(3)自认存在限制,不得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4)为达成调解或和解妥协认可的事实,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当事人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需对方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受胁迫、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
(6)法院通常确认自认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或属法院依职权调查范围。

提醒:当事人进行自认需谨慎,明确其后果和限制。若对自认有疑问或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1 16:3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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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自认范围,避免承认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注意委托代理人权限,若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避免其承认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被认可的事实,当事人在场时要及时对不当承认作否认表示。
(三)达成调解或和解时,谨慎作出妥协性事实认可,以防后续被不利使用。
(四)若需撤回自认,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取得对方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6-01-11 14:4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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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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