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同时具备全额退赃和认罪认罚情节,可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如实反映自己退赃的主动性、及时性以及认罪的真实态度,争取更有利的量刑。
(二)在司法程序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
(三)对于侵财类犯罪,更要重视全额退赃情节,因为其对量刑影响更为突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对于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结论:
全额退赃与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可叠加适用,同时具备时从宽幅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法定刑下限,具体由法院裁量。
法律解析:
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要结合犯罪多方面情况,通常能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若全额退赃且主动及时,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在侵财类犯罪中退赃情节对量刑影响更明显。当全额退赃和认罪认罚同时存在时,从宽幅度能适当提升,但底线是不能低于法定刑下限。不过,最终的从宽幅度并非随意确定,要综合考虑退赃的主动性与及时性、认罪的真实性与稳定性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法裁量。如果遇到涉及全额退赃和认罪认罚量刑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全额退赃和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可以叠加适用。在量刑时,认罪认罚一般能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需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全额退赃且主动及时的,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在侵财类犯罪中退赃情节对量刑影响更明显。当两者同时具备,从宽幅度可适当提高,但不能低于法定刑下限。
2.对于此类情况,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退赃的主动性与及时性、认罪的真实性与稳定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裁量具体从宽幅度。
3.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且及时退赃,真诚认罪悔罪并保持认罪的稳定性,以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准确裁量从宽幅度,确保司法公正。
1.全额退赃和认罪认罚都属于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这两个情节可以一起使用。
2.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要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来定。一般情况下,能减少基准刑的10%到30%。
3.如果全额退赃,并且主动又及时,能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侵财类犯罪里,退赃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更明显。
4.要是同时有全额退赃和认罪认罚这两个情节,从宽的幅度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能低于法定刑的下限。
5.此外,要综合考虑退赃的主动性和及时性、认罪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具体的从宽幅度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来确定。
法律分析:
(1)全额退赃和认罪认罚都属于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且二者能够叠加适用。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更大的从宽处理机会。
(2)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通常是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3)全额退赃且主动及时的,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在侵财类犯罪中,退赃情节对量刑影响更明显。
(4)当二者同时具备时,从宽幅度可适当提高,但不能低于法定刑下限。并且法院会综合考量退赃主动性与及时性、认罪真实性与稳定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裁量具体从宽幅度。
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想争取更大从宽幅度,应主动及时退赃,真诚认罪认罚。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量刑需结合实际,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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