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要妥善保存投资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以此证明自己的损失情况。
(二)了解已支付利息、返利与本金的关系,若超过本金部分会从损失中扣除,未超过则折抵本金后确定剩余损失。
(三)清楚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不会被认定,避免在主张损失时将其纳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结论: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济损失,以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减去已收回本金及折抵本金后的利息分红返利等余额为准,间接损失不予认定,最终金额以司法审计报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法律解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有明确规则。办案机关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涉案资金专项审计,并结合投资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投资合同等证据,确定每笔投资的实际投入与回款金额及性质。投资人需提交投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损失,若未提供有效证据,损失难以认定。已支付利息或返利超过本金部分从损失中扣除,未超过则折抵本金后剩余部分为损失,而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不被认定。最终损失金额由司法审计报告及办案机关认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会按比例返还投资人弥补损失。如果遇到此类案件且对损失认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济损失认定以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减去已收回本金及折抵本金后的利息、分红、返利等的余额为依据。办案机关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涉案资金专项审计,结合投资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投资合同等证据,确认每笔投资的实际投入金额、已回款金额及性质。
2.投资人要提交投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损失情况,未提供有效证据则损失难以认定。已支付的利息或返利超过本金部分从损失中扣除,未超过本金的折抵本金后剩余部分为损失,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不予认定。
3.最终损失金额以司法审计报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按比例返还投资人弥补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投资人应妥善保存投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准确证明自身损失情况。
2.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和审计机构工作,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济损失认定,按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减去已收回本金以及折抵本金后的利息、分红、返利等余额计算。
2.办案机关会让审计机构对涉案资金专门审计,结合投资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投资合同等证据,确定每笔投资的实际投入金额、已回款金额和性质。
3.投资人要提交投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损失,没提供有效证据的损失难以被认定。
4.已支付的利息或返利超过本金部分,从损失里扣除;未超本金的,折抵本金后剩下的是损失。
5.间接损失像预期收益不被认定。
6.最终损失金额以司法审计报告和办案机关认定为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按比例返还投资人弥补损失。
法律分析:
(1)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济损失,采用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减去已收回本金及折抵本金后的利息分红返利等余额的方式。这是确定损失的基础计算方法。
(2)办案机关会借助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并结合投资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投资合同等证据,来精准确认每笔投资的投入与回款情况。
(3)投资人有责任提交投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损失,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损失难以得到认定。
(4)已支付利息或返利超过本金部分从损失中扣除,未超过则折抵本金后剩余为损失,且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不被认定。
(5)最终损失以司法审计报告和办案机关认定为准,涉案财物按比例返还投资人弥补损失。
提醒:投资人要妥善保存投资相关凭证和转账记录,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以保障自身权益认定。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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