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自身债权性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抵押优先权,要清楚受偿顺序。
(二)关注特定情形:留意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像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类债权,可能优先于部分普通债权。
(三)按顺序主张权利:在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后,就剩余财产按照普通债权受偿顺序来主张自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不具有抵押优先权,应在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后,就剩余财产按普通债权受偿顺序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
抵押优先权是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优先性范畴。依据民法典,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若无法律特别规定,不能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仅在如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类债权这类特定情形下,可能优先于部分普通债权,但仍不优先于合法设立的抵押权。所以一般而言,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无法对抗抵押优先权。若遇到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抵押优先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不具备抵押优先权。抵押优先权是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优先性范畴。按照相关法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若无法律特别规定,无法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2.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如破产程序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类债权,可能优先于部分普通债权,但依旧无法优先于合法设立的抵押权。
3.一般而言,人身损害赔偿债权难以对抗抵押优先权,需在抵押权人实现权利之后,就剩余财产按照普通债权受偿顺序主张权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要提前了解债务人是否存在抵押情况,评估受偿风险。
-若处于可能优先受偿的特定情形,及时关注法律程序进展,积极主张自身权益。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抵押优先权。抵押优先权是抵押权人凭借抵押权获得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物权优先的范围。按照民法典,抵押权人能从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里,比普通债权优先受偿。
2.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要是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不能比抵押权优先受偿。
3.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中,像破产程序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类债权,或许能优先于部分普通债权,但还是不能优先于合法设立的抵押权。
4.所以通常来说,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无法对抗抵押优先权,要等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后,再就剩余财产按照普通债权受偿顺序去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1)抵押优先权是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优先性范畴。按照民法典,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时,不能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3)只有在法律明确的特定情形下,像破产程序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类债权,可能优先于部分普通债权,但依旧不能优先于合法设立的抵押权。
(4)通常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无法对抗抵押优先权,需在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后,就剩余财产按普通债权受偿顺序主张权利。
提醒: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抵押债权问题时,需明确自身债权性质和受偿顺序,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人身损害赔偿和抵押债权同时存在的,一般情况下优先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人身损害赔偿后有剩余财产的,才执行抵押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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