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两种,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是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方式分为非财产性与财产性。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情形,可单独或合并使用。财产性赔偿则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数额要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这些赔偿方式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单独或合并适用。如果遇到类似的侵权情况,不清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民法典保障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益,当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可主张赔偿。赔偿方式分非财产性责任方式与财产性赔偿方式,二者可依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2.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情形,这些方式可单独使用,也能合并使用。遇到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若情况复杂可合并多种方式。
3.财产性赔偿方式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数额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在涉及财产性赔偿的案件中,需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准确判断各因素,以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1.依据民法典,若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损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导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非财产性责任方式,二是财产性赔偿方式。
3.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情况,这些方式能单独使用,也能合并使用。
4.财产性赔偿方式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上述赔偿方式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法律分析:
(1)民法典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致严重精神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方式分非财产性与财产性。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情形,能单独或合并使用。
(3)财产性赔偿方式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要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经济能力以及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两种赔偿方式可依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
提醒: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数额确定较复杂,不同案情差异大,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人身权益被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收集对方侵权证据,如侵权行为的视频、聊天记录等,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情况,可要求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单独或合并要求。
(三)若主张财产性赔偿方式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多方面因素,以此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四)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非财产性责任方式与财产性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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