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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再审是否会开庭

康* 湖北-省直辖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09 04:08:47 350人阅读

刑事申请再审是否会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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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申请再审案件并非必然开庭审理,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开庭。

(2)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案件;存在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3)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作出裁判的案件;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或原审自诉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且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若检察院提出抗诉则需征得检察院同意;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后,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仍不派员出庭的。

提醒:
刑事再审案件是否开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若对自身案件的再审程序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案件是否符合开庭条件及后续流程。

2026-01-09 09: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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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再审是否开庭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以下是应当开庭和可以不开庭的情形。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需征得检察院同意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四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2026-01-09 07:5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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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再审并非都会开庭,法院会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开庭审理。

应当开庭的情形包括: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二审程序需核查事实或证据的;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可能加重原审方刑罚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开庭的情况。

可以不开庭的情形有: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的;1979年刑诉法施行前作出裁判的;原审相关人员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审人员在交通极不便的边远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且检察院未抗诉(若抗诉需征得其同意);法院决定再审后两次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

2026-01-09 06: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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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申请再审不一定会开庭,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法律解析:
法院对刑事再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需征得检察院同意;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如果您遇到刑事再审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2026-01-09 04:5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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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再审并不一定会开庭审理,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开庭。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如下: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或者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案件。

5.存在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案件。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如下: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案件。

2.旧版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作出裁判的案件。

3.原审被告人或者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

4.原审被告人或者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案件,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征得检察院同意。

5.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案件。

针对刑事申请再审的相关情形,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建议:

1.申请再审前,仔细梳理案件情况,确认是否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若符合需提前准备庭审相关材料,确保自身主张能在庭审中充分呈现。

2.若案件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主动与法院沟通,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因不开庭导致自身诉求被忽视。

3.当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时,密切关注法院的开庭通知,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2026-01-09 04:1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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