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2)中止诉讼的原因在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等事务需由管理人接管,在管理人完成接管前,继续进行原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后续重整程序的统一处理。
(3)当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工作后,该诉讼或者仲裁可以继续进行,此举旨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结果能与破产重整程序相衔接,实现公平清偿债务等目的。
提醒:
涉及债务人的诉讼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后会中止,当事人应关注管理人接管进度,及时与管理人沟通诉讼后续安排,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二)中止的原因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等事务需由管理人接管,在管理人未完成接管前,继续原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后续重整程序的统一处理。
(三)待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掌握其财产状况等信息后,该诉讼或者仲裁可以继续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结果与破产重整程序相衔接,实现公平清偿债务等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涉及债务人且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会暂时中止。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操作,为后续重整程序的有序开展预留衔接空间。
当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财产及相关事务的接管工作后,之前中止的诉讼或仲裁可恢复进行。此时管理人已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能确保程序推进符合重整程序的整体要求。
这种中止再恢复的制度设计,是因为接管前继续诉讼可能干扰重整程序的统一处理节奏,而接管后恢复则能平衡各方合法权益,让诉讼结果与破产重整程序有效衔接,最终实现债务公平清偿的目标。
结论: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已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会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这是因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等事务需由管理人接管,在管理人完成接管前,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可能影响后续重整程序的统一处理,不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掌握其财产状况等信息后,该诉讼或者仲裁可继续推进,确保诉讼结果与破产重整程序相衔接,实现公平清偿债务等目的。若你遇到涉及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诉讼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会暂时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可继续进行。
1.中止程序的必要性在于,破产重整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等事务需由管理人接管。在管理人完成接管前,若原诉讼程序继续推进,可能会干扰债务人财产的统一管理,影响后续重整程序的整体处理效率与公平性,因此需暂时中止。
2.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恢复诉讼或仲裁,是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管理人已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关键信息,能够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确保诉讼结果与破产重整程序有效衔接,从而实现债务公平清偿、推动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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