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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追诉期如何计算

魏** 甘肃-张掖 银行纠纷咨询 2026.01.09 01:13:28 330人阅读

银行追诉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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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银行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可因主张权利中断,时效届满债务人可抗辩,仅影响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对于银行债权,若借款合同有固定还款期限,从借款到期日起算诉讼时效;若是分期履行债务,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当银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会中断,之后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能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不过若债务人同意履行,就不能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这里要明确,诉讼时效只是影响银行的胜诉权,银行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仍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只是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银行会丧失胜诉权。如果大家在银行债权诉讼时效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9 06: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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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主张债权的“追诉期”本质是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对于银行债权,借款合同有固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日起算;分期履行债务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
2.诉讼时效会因银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期满,债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债务人同意履行的除外。
3.诉讼时效仅影响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银行仍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过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银行会丧失胜诉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
1.银行应密切关注债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到期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中断时效。
2.建立完善的债权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借款期限、主张权利时间等信息,避免因疏忽导致诉讼时效过期。
3.当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银行要积极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债务人同意履行的证据。

2026-01-09 05: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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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追讨债权时,民事法律里说的“追诉期”其实就是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以及谁是义务人的时候开始算。
2.对于银行债权,要是借款合同规定了固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就从借款到期那天开始算;要是债务是分期还的,就从最后一期还款时间截止那天开始算。
3.如果银行向债务人要债,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之后重新计算三年。
4.要是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可以不还钱。不过,要是债务人同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拿时效过了当借口。
5.要注意,诉讼时效只影响能不能打赢官司,银行的债权本身还是存在的。银行依然能找债务人要钱,但是债务人用时效过了来反驳时,银行就赢不了官司了。

2026-01-09 04:4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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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银行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对于有固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日开始计算;分期履行的债务,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银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
(4)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若债务人同意履行,则不能再以时效届满抗辩。
(5)诉讼时效只影响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银行仍能主张债权,但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银行将丧失胜诉权。

提醒:银行应及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也需了解时效规定,避免不当承诺履行债务。如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9 04:3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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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应明确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约定,若是固定还款期限,从借款到期日起算诉讼时效;若是分期履行债务,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款通知等,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三)即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银行可继续要求其履行,债务人不能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026-01-09 03:08:0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关于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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