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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修正案新设“禁止驰名商标宣传”相关规定是在规制驰名商标宣传问题上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可谓意义重大。
一、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这将有利于遏制权利滥用,更好实现驰名商标权人利益与其他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针对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率先在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宣传的主体、方式、法律责任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既利于利用现有商标管理资源增强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又可为其他法律规范在规制驰名商标宣传方面的具体适用或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三、从全面规制驰名商标宣传、彻底阻断其背后利益链条的角度来看,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仍有不足,其实施效果可能因其不足而不甚理想。
2018-04-09 18:4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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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上品的问题,具体答复参考以下。2013年修订的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立法的目的是消除不正当竞争。尽管它不能用于宣传,但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比如,拥有驰名商标可以在相关领域和邻近领域阻止他人恶意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还是很大的。
2018-04-09 18:4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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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1、该商标必须是全国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
2、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3、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7、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8、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9、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0、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2020-11-06 13:11: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