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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主体不包括谁

张* 湖北-仙桃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08 12:43:49 481人阅读

提起公诉的主体不包括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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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公诉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自诉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主体。人民法院的职责是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并无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侦查终结后需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自身不具备提起公诉的权力;自诉人虽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属于自诉而非公诉;其他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授予的公诉职权。
2.为确保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一是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二是提升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案件侦查质量,为公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三是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公诉权的主体和性质,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错误行为。

2026-01-08 18: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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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里,只有人民检察院有提起公诉的权力,这是法律规定的职权。
2.人民法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资格,它的职责是行使审判权,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不会主动去提起公诉。
3.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侦查结束后,会把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它本身没有提起公诉的权力。
4.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过这种起诉属于自诉,和公诉是不同的。
5.除人民检察院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被法律赋予提起公诉的权力,不能成为提起公诉的主体。

2026-01-08 16:4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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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提起公诉主体法定为人民检察院,这是刑事诉讼里的明确规定。
(2)人民法院的职责是行使审判权,专注于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没有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其角色是中立裁判。
(3)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自身不具备提起公诉的权限。
(4)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这种诉讼是自诉性质,和公诉不同。
(5)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没有法律赋予的公诉职权,不能成为提起公诉的主体。

提醒:明确公诉主体的法定性很重要,若遇到刑事案件,要知晓只有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公诉,如对相关程序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5:5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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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各主体职能,避免职能混淆。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提起公诉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案件并提起公诉。
(二)人民法院应专注于审判工作,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后,公正地进行审理和裁判。
(三)公安机关要做好侦查工作,侦查终结后及时准确地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越权提起公诉。
(四)自诉人如果遇到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以自诉方式向法院起诉,不进行公诉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表明了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其他主体不具备此权力。

2026-01-08 14:1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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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提起公诉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自诉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是提起公诉的主体。
法律解析:
在刑事诉讼里,人民检察院拥有提起公诉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主要行使审判权,职能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没有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侦查结束后要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自身不具备提起公诉权。自诉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但这并非公诉。其他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赋予的公诉职权,不能成为提起公诉主体。若对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主体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08 13:29: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哪些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指定管理人。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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