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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驳回的条件有什么

黄* 江西-萍乡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8 09:57:05 391人阅读

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驳回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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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驳回包含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条件。程序上,若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无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可能驳回起诉。实体上,若原告主张超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抗辩、损害事实不存在或证据不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且无法定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原告自身过错致全部损害发生、请求赔偿损失不在法定范围,法院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解决措施和建议:原告应确保主体适格,明确被告信息,准备充分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选择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避免重复起诉。同时要及时主张权利,收集损害事实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关注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法定免责事由,确保请求赔偿的损失在法定范围内,避免自身过错导致损害。

2026-01-08 14: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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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驳回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条件,以下分别说明:
程序方面:
一是原告主体不合适,也就是原告和这个案子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是被告身份不明确,导致诉讼没办法正常开展。
三是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是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五是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实体方面:
一是原告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被告提出了时效抗辩。
二是损害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三是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被告没有过错,也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法定情形。
五是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六是原告自身的过错导致了全部损害的发生。
七是请求赔偿的损失不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内。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6-01-08 13:2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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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程序方面,若原告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就不具备起诉资格;被告信息不明确,诉讼流程无法正常推进;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难以进行审理;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不符合程序规定;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会被驳回。
(2)实体方面,当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抗辩,其诉求可能不被支持;损害事实不存在或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侵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无需担责;被告无过错且无法定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可免除责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全部损害发生,责任自担;请求赔偿的损失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会依具体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提醒: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前,需确保主体适格、被告明确,准备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2:4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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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方面应对建议
1.原告要确保自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参与诉讼前确认自身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
2.明确被告身份信息,保证诉讼能正常开展。
3.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阐述清晰的事实及理由。
4.确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避免重复起诉,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实体方面应对建议
1.原告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防止被告提出时效抗辩。
2.收集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存在。
3.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明确被告存在过错或符合法定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5.排除被告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
6.避免自身过错导致全部损害发生。
7.确保请求赔偿的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08 11: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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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驳回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条件,法院会依具体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在程序方面,若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就是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被告不明确影响诉讼进行,又或者没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亦或是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还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纠纷被驳回。实体方面,当原告主张超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损害事实不存在或证据不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且无法定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原告自身过错致全部损害发生,请求赔偿损失不在法定范围时,也会面临被驳回的结果。如果遇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11:38:5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如何调解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可采用调解的方法。(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当事人双赢调解解决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执行难”。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尤为明显。2.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司法资源诉讼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都将发生诉讼资源的使用、消耗,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合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这在因轻伤害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既可以引起公诉程序,也可以发生自诉程序。在没有调解介入或者调解介入不成功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基本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如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侦查手段,侦查终结后则移送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移送审判;而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决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给予一定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在轻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时,即能成功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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