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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效婚姻是否得经过被告同意

汤**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结婚咨询 2026.01.07 17:21:34 352人阅读

认定无效婚姻是否得经过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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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认定婚姻无效,原告需积极收集能证明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法定无效事由的证据,比如重婚的结婚证、亲属关系的族谱证明、未到法定婚龄的身份证明等。
(二)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配合法院依职权的审查工作。
(三)由于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就婚姻效力问题上诉,所以要做好心理准备和应对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026-01-07 22: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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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无效婚姻无需经过被告同意。
法律解析:
按照民法典,无效婚姻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法定情形自始无效。此类案件为确认之诉,法院会依职权审查婚姻效力,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只要原告能证明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即便被告不同意,法院也会依法判决婚姻无效。而且,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判决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就婚姻效力问题上诉。所以被告同不同意,都不影响无效婚姻的认定。如果遇到有关无效婚姻认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7 22:2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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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无效婚姻确实无需被告同意。无效婚姻基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法定情形,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案件作为确认之诉,法院会依职权审查婚姻效力,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
2.若原告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即便被告不同意,法院也应依法判决婚姻无效。而且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判决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就婚姻效力问题上诉。
3.解决措施与建议:原告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婚姻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证据,如重婚的相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未达法定婚龄的证明等。法院应严格依职权审查,确保准确认定婚姻效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026-01-07 21:1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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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认定无效婚姻无需被告同意。按照民法典,像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这类案件属于确认之诉。法院在审理时,会主动审查婚姻效力,不会受当事人想法的左右。

然后,只要原告能拿出证据证明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哪怕被告不同意,法院也会依法判定婚姻无效。

最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能调解,判决一旦作出就马上生效,当事人不能就婚姻效力问题上诉。所以,被告同不同意,都不影响无效婚姻的认定。

2026-01-07 19:2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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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会导致婚姻自始无效。这种无效是法定的,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
(2)确认婚姻无效属于确认之诉,法院在审理时会主动审查婚姻效力,原告只要能证明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即便被告不同意,法院也会依法判决。
(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判决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就婚姻效力问题上诉,进一步体现了法院依职权认定的权威性,被告同意与否不影响结果。

提醒:
若认为婚姻存在无效情形,应积极收集法定无效事由的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07 18:26:07 回复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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